關于繼承人明確廢棄承繼時,繼承人再也不負擔保障義務,其法令根據為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即關于繼承人明確廢棄承繼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該繳納的稅款和債權能夠不負歸還義務。但在詳細處理案件時,仍然存在很多問題需要處理。下面請看上海繼承律師的解讀。
第一,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當明確繼承人的身份,是否是適格的被告、有無遺漏當事人。依照我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當事人起訴時,應當提交保證人死亡的證明以及繼承人與保證人關系證明,有遺囑或遺贈協議的,應當提交。對于繼承人的身份,債權人應當舉證證明,未舉證或無法證明繼承人身份時,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廈門海事法院審理的原告福建南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與許景良、洪群藝、洪群輝、洪娟娟等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糾紛中認為:因原告并未舉證證明本案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并無《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的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存在情形,屬于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尤其是被告洪群藝、洪群輝、洪娟娟三人業已在庭審中明確放棄繼承,并當庭出具聲明書,故對其三人的訴稱應予判決駁回。同理,原告對于許安然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訴稱,也應予以判決駁回 。該類案件的基礎法律關系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保證人的繼承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大多為合同糾紛,不同于因繼承引起的繼承糾紛,兩者的主體不同、法律關系不同。對于債權人僅起訴部分繼承人的,作者認為該行為系債權人對個人權利的處分,且僅要求繼承人在繼承遺產價值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故法院應當準許且無需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為被告。
第二,對于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具體方式可以向法院提交放棄繼承的聲明,也可以當庭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并有書記員記入庭審筆錄。但在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的情況下,法院需向債權人釋明,是否追加第二順位繼承人作為被告,經法院釋明后,債權人不追加時,法院可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對于第二繼承人的范圍及人員也應由原告舉證。
第三,法院應審查保證人死亡時有無遺產,繼承人是否實際繼承。因債權人請求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責任,故對于保證人是否有遺產、該遺產有無價值、該遺產上有無其他權利等需查明,如經審理查明保證人并無遺產,或雖有遺產但無任何價值,因無遺產可繼承,故對于債權人要求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無事實依據,應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在查明保證人有遺產且有價值(可變現、可轉讓)的情況下,但各繼承人之間并未明確繼承份額,因繼承遺產的范圍并未明確,法院將無法做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的判決,債權人可在各繼承人繼承份額確定后再另行主張。在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告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太原辦事處與被告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閆香梅、閆春梅、閆冬梅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認為:由于被繼承人閻吉英去世后,各繼承人均未實際繼承閻吉英的遺產。同時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閻吉英的繼承人之間因確定繼承人產生糾紛,現已另案提起訴訟,所以東方資產太原辦事處的該項主張,本院不再審理。待繼承人糾紛的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后,東方資產太原辦事處可另行主張其權利 。
第四,在全部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況下,如經釋明,債權人變更訴訟請求為對保證人的遺產在債權范圍內享有處分權,法院如何處理?有觀點認為依照《繼承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無人繼承又無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在全部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該遺產應當認定為無主物,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不能再以此財產清償債權人的債權,應當駁回原告對保證人或繼承人的訴訟請求。但作者認為該觀點是對《繼承法》第三十二條的錯誤理解,結合該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于無人繼承的遺產應當在繳納稅款和償還債務后,以及按照法律規定留給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后,仍有剩余價值的才能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不能簡單的認定為無主物,歸入國家或集體,這也不符合“國不與民爭利”的價值取向。對于無人繼承的遺產,應當遵循下列順序進行處理:第一,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繳納稅款、償還債務;第二,依照《繼承法若干意見》第57條的規定,遺產因無人繼承收歸國家或集體時,按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分給遺產的人提出取得遺產的要求,人民法院應當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第三,如經上述順序處理后,仍有剩余的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故對于在全部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況下債權人請求對保證人的遺產在債權范圍內享有處分權,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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