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時候,我們以防萬一是可以寫一個遺囑的,遺囑應該按照遺囑人的意愿進行書寫,那么遺囑中是否可以取消缺乏勞動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上海繼承律師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規定】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社會勞動管理能力又沒有工作生活資料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法條分析】
本條是關于我國遺囑應當為特定的繼承人保留一個必要的遺產市場份額的規定。
遺囑必須撤銷不能工作且沒有生活資料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而遺囑的相應部分無效。
這些人缺乏或喪失工作能力,沒有或沒有生計來源,但僅僅維持基本生計和剝奪他們的繼承權是不夠的,這相當于為他們的生存制造危機,因此,剝奪這種人的繼承權的意愿應當相應地無效。遺產處理時,應當將必要的遺產留給繼承人,其余部分按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給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是強制性和優先性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即使其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保留適當的遺產。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應當根據遺囑生效時被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遺囑不能剝奪子女的繼承權,如果繼承人剝奪子女的合法繼承權,損害其合法權利,則遺囑應視為無效遺囑的一部分。 辦理遺產時,應將必要的遺產留給智力低下的兒童,剩余部分可按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辦理。 然而,在實踐中,授予他們的儲備金份額一般不低于他們繼承的份額。
【實務探討】
對什么樣發展的人,遺囑人應為其保留一個必要的遺產市場份額?
根據中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人以遺囑方式處分財產時,應當保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的必要份額:
?。ㄒ唬┍仨殞儆诜ǘɡ^承人的范圍,即應當屬于立遺囑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等。
由于我國法定繼承人有順序上的限制,因此企業屬于國家法定繼承人范圍不同的人來說并不具有一定可以取得繼承權。只有不斷取得繼承權的遺囑人才有義務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也就是說,在有第一時間順序進行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無法充分享受遺囑應當為其“保留一些必要的遺產市場份額”的權利,在此時企業只有世界第一順序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時,第二順序繼承工作人員管理才有該權利。
(二)法定繼承人無工作能力。
所謂勞動能力不足,是指繼承人死亡后,法定繼承人沒有或不完全具備勞動能力,不能依靠自己的勞動獲得必要的生活資料。
(三)合法繼承人無生計來源;。
所謂“沒有我們生活來源”是指不能從社會或其他學生個人獲得必要的生產技術資料,不能維持個人最低物質文化生活發展水平。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上述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所了解,其實問題本身是很簡單的,相信你對此已有基本的認識,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其他的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上海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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