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然人生前沒有訂立遺囑的,則需要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繼承。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有限的,如果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話,就用不著第二順位繼承人進行繼承。那么,我國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怎樣的呢?下面,上海繼承律師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法條規定】
《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人局限及承繼次第]遺產按照下列順序
繼承:
第一次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次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承繼開始后,由第一次第繼承人承繼,第二次第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許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條分析】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相關劃定,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的有:
(1)配偶
要點1、配偶是指因正當的婚姻關系而確立夫妻身份的男女現兩邊,包括經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以及依法可以認定事實婚姻的夫妻。
要點2、夫妻互為配偶,作為法定繼承人的配偶,是專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髦生存著的夫或妻,并且是被繼承人生前婚姻關系仍有存續的夫或妻。
要點3、應當嚴峻區別夫妻的共同財富和夫妻一方的財產。在一方死亡時,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先行分割,然后再繼承,防止將夫妻共同財產作為遺產繼承。
(2)子女。
要點1、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要點2、子女的局限也包括人工代孕技術所生的子女。
(3)父母。
要點1、在承繼法令關系中,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
要點1、依法能夠享有繼承權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喪偶兒媳、喪偶半子。
(7)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半子對岳父母盡了首要養活責任的,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要點提醒】
第一、在法定承繼中,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承繼,唯獨在沒有第一次第的繼承人承繼時才由第二次第的繼承人承繼。第二順序在第一順序發生全部空缺時進行補位。
也就是說,只需第一次第中有一個繼承人存在或享有并行使繼承權,即對第二次第的繼承人發生周全排斥前因,即第二順位繼承人無法繼承。
第二第的繼承人只能在三種情況下才發生補位效果,有權參加繼承:
(1)第一次第中無繼承人;
(2)第一次第中有繼承人,但全數放棄繼系
(3)第一次第中有繼承人,但全數喪失了繼承權。
第二、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多少題目的看法》第22條的規定,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系,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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