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上,法定繼承權為身份權,可以放棄,但不得轉讓。同時應予明確的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在世時做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無效。具體的相關內容,請看上海遺產繼承律師的整理。
關于放棄繼承行為效力這一問題,可以分為繼承開始后放棄繼承以及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兩種情形:
1、在繼承開始后,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
實踐中,絕大多數在繼承開始后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行為,都會被法院認定為有效。有效的放棄繼承行為方式通常包括:(1)法院審理過程中當庭表示放棄繼承;(2)以放棄繼承權公證書、協議或其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等。
而在繼承開始后,表示放棄繼承無效的情況主要有放棄繼承并非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放棄繼承行為發生在遺產分割后、放棄繼承行為損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
2、在繼承開始前,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
對于在繼承開始前(被繼承人生前),繼承人所自愿作出的放棄相關繼承權利的處分行為的效力,裁判觀點出現了分歧。
部分案例嚴格依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放棄繼承的要件,放棄繼承行為無效。
但存在部分案例認為,當事人理應受本人因意思自治而實施的處分行為的法律拘束,不再享有對該部分遺產的繼承權,放棄繼承行為有效。此外,以分家協議、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的生前書面約定等形式言明最終財產分配方案的,若其中包含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從相關習俗以及維護公平角度考慮,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存在被認定為有效的可能。
需要明確的是,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若以現有證據難以核實確定被繼承人的遺產及繼承情況,繼承人放棄繼承無法保障債權人利益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
【律師建議】
1、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如果以口頭形式表示放棄繼承,那么放棄繼承有可能不會被認定為有效。同時,書面證據容易固定下來,也便于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進行舉證。通過書面形式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也可以讓繼承人在做出放棄繼承決定時更為慎重。
2、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雖然部分案例認為繼承開始前,某些特殊情況下所做出的放棄繼承意思表示亦有效,但絕大部分案例仍認為繼承權不可在被繼承人生前放棄。因此,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作出,且在遺產分割前。若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放棄的就不再是繼承權。
3、繼承人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不得附條件,否則會導致繼承權放棄無效的風險。
4、繼承人之一若想將自己應繼承的財產定向歸屬于其他繼承人之一所有,則應采取贈與繼承財產的形式,而非直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是可能導致應繼承份額由其他繼承人繼承,無法定向屬于某一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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