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賈某有兩個兒子,分別是大賈和小賈。因為小賈是個殘疾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所以賈某立下了一份遺囑,把他的大部分財產都給了小賈。最近,賈某因病突然去世,這份遺囑落到了大賈手中,大賈見了遺囑后認為自己吃了虧,就偽造了一份遺囑,根據偽造的遺囑,他將繼承4/5的遺產。如果按照這份遺囑,小賈今后的生活將陷入困境。但是,在分割遺產時這份偽造的遺囑被識破,大賈見此不得不交出賈某所立的遺囑。大家都說大賈偽造遺囑,喪失了繼承權,大賈卻說他的行為沒有造成后果,所以,還應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那么,法律對此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
根據《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喪失繼承權。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jié)嚴重。
在本案中,小賈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大賈偽造的遺囑將使小賈今后的生活陷人困境,因此,大賈偽造遺囑的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喪失繼承權。
法條鏈接《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上海遺囑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