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是受遺贈人將其部分或全部財產贈與受遺贈人的遺囑。受遺贈人在設立遺囑時,除明確具體說明遺囑內容外,還應當按照相關法定條件,否則遺贈不能生效。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遺產律師一起看看吧。
主要法定要求如下:
(一)受遺贈人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公民我們只有一個具備一定完全民事法律行為管理能力發展才有遺囑能力,即完全民事責任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才有效,無民事活動行為能力人或者可以限制我國民事主體行為能力人沒有遺囑能力,他們所立的遺囑無效。遺贈人有無遺囑能力建設應以設立遺囑時為準,如果公司設立遺囑時有遺囑能力其后又喪失,并不重要影響遺囑的效力;但如果學生設立遺囑時是未成年人或者中國精神分析病人,其后長大成年或治愈了精神病的,該遺囑亦為無效。
(二)受遺贈人為無勞動能力、無謀生手段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繼承法要求對生活發展陷入財務困境的繼承人給予“必繼份”,繼承人是否存在缺乏社會勞動管理能力又無生活資料來源,應以遺贈人死亡時該繼承人的生活環境狀況為準。
(三)受遺贈人是受遺贈人死亡后幸存下來的人
在受遺贈人之前或同時死亡的人不能被稱為受遺贈人。
雖然《繼承法》沒有對此作出具體規定,但從法理上看,受遺贈人先于受遺贈人死亡或與受遺贈人同時死亡,受遺贈人的主體資格被取消,因此不能再享有接受遺產的權利。 由于遺贈的物理性質極其嚴格,遺贈的子女不能代替父母接受遺贈。 受遺贈人是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人民團體等集體組織的,受遺贈人死亡時,不得撤銷、解散或者宣告破產。 籌備中的集體組織可視為受遺贈人,企業合并后,仍可接受遺贈人。 在母親子宮內的胎兒可以被遺贈,但出生時死亡,遺囑從一開始就被確認為無效。
(四)受遺贈人沒有喪失接受遺贈的權利;
受遺贈的公民可以接受遺贈與繼承人繼承文化遺產.都是我們將被繼承人的財產安全轉移為自己對于所有的行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一樣,可因實施過程中侵害被繼承人或者通過其他公司繼承人的利益的行為而喪失受遺贈權。例如,受遺贈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世界遺產具有故意殺害中國其他繼承人、偽造、篡改數據或者直接銷毀遺囑情節發展嚴重的等。
(五)遺囑的財產屬于遺產的范圍
遺贈人遺贈的財產關系應當是為自己企業所有的財產進行權益,這些國家財產安全權益在遺贈人死后即轉化為文化遺產。如果遺贈的全部不屬于遺產,則該遺贈全部都是無效;遺贈的部分產品不屬于遺產,則該部分學生無效。
(六)受遺贈人的遺囑應按照法定格式作出
繼承法明確規定了五種遺囑內容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進行遺囑和口頭遺囑。每一種遺囑存在形式發展都有其嚴格的要求,如果遺贈人的遺囑與要求企業不相同時符合,該遺囑行為無效。
遺贈只要企業不符合上述對于任何作為一項,該遺贈即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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