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受遺贈人因受遺贈人未能履行撫養義務而不能享有遺贈權時,法律對原遺囑是否恢復生效沒有明確規定。上海遺囑糾紛律師擬從法理學的角度分析,以期在未來類似案件中發揮拋磚引玉作用。
理由如下:
第一,從性質的概念出發:法律明確規定遺囑繼承協議效力的優先權
遺產撫養協議是受遺贈人與受撫養人之間的協議,受撫養人承擔撫養受遺贈人生存和安葬的義務,受遺贈人的財產在受撫養人死后轉移給受撫養人。遺囑是自然人在死亡前依法處分財產、安排財產相關事務的單方面民事法律行為。繼承法意見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撫養協議與遺囑發生沖突的,按照協議處理,與協議發生沖突的,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由于遺留維護協議是雙方之間的真實含義,因此遺留維護協議是有效的。 但是,由于受遺贈人未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受遺贈人不能享有接受遺贈人的權利,這并不否定協議的效力。 首先,兩者的概念和性質沒有真正理解,導致邏輯錯誤。
第二,從法律特征來看: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雙務的、允諾的、重要的合同。
有觀點可以認為,協議已經不能沒有履行后,遺囑作為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進行表示我們理應予以適用,不能因為一個企業無效的協議而予以否認
(1)遺囑繼承協議是具有接受性質的民事合同行為,只有當贍養人和贍養人具有相同的意思時,才能成立。 因為它是民事法律行為,一旦雙方就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就會產生法律效力。受遺贈人必須履行約定的義務,等待受遺贈人死亡后才能實現約定的權利,但受遺贈人贍養協議不必在受遺贈人死亡時具有法律效力,一經簽署即生效。
(2)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民事相關法律問題行為,雙方對于當事人互享權利、互擔義務。扶養人負有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社會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遺贈人享有企業接受扶養的權利,負有直接將其文化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權利保障義務的相互性決定了當事人自己一方在沒有發展盡到一個相應提高義務的同時,也就導致失去了進行相應的權利。
(3)遺贈保全協議是生前民事法律行為與死后民事法律行為的結合。 遺產維護協議在受遺贈人未死前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維護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對受遺贈人的維護義務。但是,受扶養人的權利只有在受扶養人死亡的情況下才能實現,即受扶養人僅有生前贍養義務,不能接受財產。
(4)遺贈扶養協議在適用上發展具有中國優先性,其效力優先于遺囑和法定要求繼承。《繼承法意見》第5條規定,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研究內容相抵觸的,遺囑無效。此時的無效是自此無效,因為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即生效,此時可以與其相關內容相抵觸的遺囑便歸于無效。之后,遺贈扶養協議未履行自己只是直接導致扶養人以及不能充分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但不能否定網絡協議工作本身的效力,因此需要遺囑能力不能進行自行組織恢復企業效力。
第三,從兩者的區別來看,遺產贍養協議是給付、相互條件、生前與死后相結合的
遺贈協議和遺囑是財產所有人生前處分自己的財產,死后實現財產所有權轉移的行為,但有以下區別:
(1)遺贈保全協議是遺贈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在遺贈方與遺贈方自愿協商的基礎上才能建立。 遺贈扶助協議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撤銷。 一方變更或撤銷,必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然而,遺囑是遺囑人的單方法律行為,不經他人同意,遺囑具有法律效力。 遺囑人既可以單方立遺囑,也可以隨時變更遺囑內容,或者撤銷原遺囑,重新立遺囑。因此,本案中的遺囑因遺贈保全協議的存在而無效,這也是基于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遺贈保全協議變更原遺囑后,原遺囑無效。即使遺贈維護協議未履行,也不能導致原遺囑生效的恢復。
(2)遺產和撫養協議是支付的,并以對方為條件。它體現了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遺囑是財產所有者以遺囑的形式將其財產遺贈給個人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遺囑和撫養協議雖然有效,但由于它具有支付和對等的性質,黃某2既沒有履行生死義務,也失去了享受遺贈的權利,這也符合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
(3)遺贈扶養協議自成立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是死后生效行為與生前生效行為的結合。遺囑自受遺贈人死亡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這是一種死后生效的行為。本案中,立遺囑人黃祥元所作的遺贈扶養協議直接導致其遺囑無效,這是因為立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被直接否定,是其死后的有效行為,不能自行恢復其效力。因為遺贈扶養協議是生與死的結合,黃2沒有盡到生孩子、扶養孩子、安葬孩子的義務,所以不享有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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