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家人不幸離世,他在生時候的財產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給家人的,但是在進行遺產分割時,需要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來進行,避免因遺產分割等事項出現家庭遺產糾紛,那么,遺產分割的原則和方式有哪些?下面跟著上海遺產律師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遺產分割請求權的行使及其限定
在數個繼承人配合承繼遺產時,遺產的共有是暫時的。我國《繼承法》并無對遺產分割的時候作出詳細規定。根據遺產分割自在的準繩,在承繼開始后的任何時間內,任何一個繼承人 都有權要求分割遺產然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假如遺言規定在一段時間內阻止分割,或許繼承人殺青限制分割的協議。這時,在被繼承人死亡后,不能馬上進行遺產分割,而需等到相關情形消失后才能行使分割請求權。現行法律并不排斥意定性的限制。此類意定性的限制,可以由被繼承人在遺囑中設定限制性的條件,也可以由共同繼承人形成一致。
(二)遺產分割請求權行使之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看法》第177條規定:“承繼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施行。但承繼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廢棄承繼的,視為接收承繼,遺產未分割的,即為配合共有。訴訟時效的停止、中綴、延伸,均合用民法公例的規定。”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殞命時,其遺產權力概括地釀成繼承人財產或共同財產。但遺產的共同共有是暫時、過渡性的狀態,遺產分割并歸屬于每個繼承人才是目的。如果在遺產分割中,有繼承人超越其應繼承份額多占遺產引起糾紛,實質上是在否認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進而導致繼承回復請求權的產生,應適用《繼承法》第8條的規定。
而遺產分割請求權自身是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其行使應該遵照承繼自在的準則,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定。以來是,純真就遺產分割請求權而言,其行使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定;而假如觸及膠葛需求行使承繼答復請求權,則受《繼承法》第8條中2年訴訟時效的限定。這類不同是由于2個權利的性質不同導致的。雖然都是規定在《繼承法》中,繼承回復請求權包含財產回復的效果,而遺產分割請求權則是對共有物的分割,因此,在實踐中,要準確界定這兩種權利,并適用不同的訴訟時效。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上述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所了解,其實問題本身是很簡單的,相信你對此已有基本的認識,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其他的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上海遺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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