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自己的財產所做的處分以及對與此有關的其他事務做的安排,并于其死亡時發(fā)生執(zhí)行效力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更多關于遺囑的法律知識,請跟隨上海遺囑糾紛律師一起了解。
【法律規(guī)定】
《繼承法》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產有附帶義務的,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履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求,撤銷其繼承權。
【法條分析】
本條規(guī)定,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可以為企業(yè)繼承人、受遺贈人設定具有一定的義務,繼承人、受遺贈人在自己享有繼承遺囑人的財產管理權利的同時,必須通過履行其義務。沒有一個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義務的,人民對于法院依請求我們可以直接取消其接受教育遺產的權利。
附加義務的條件應滿足以下要求:
(1)由遺囑訂立的義務,只可由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擔,而不得對沒有取得遺產權益的人施加任何義務。
(2)設定的義務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3)設定的義務教育必須是可能可以實現(xiàn)的。
(4)有義務遺囑賦予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義務,不得超過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的利益。
【實務分析】
在遺囑繼承和有義務的遺產中,在什么情況下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可以不履行其義務?
在有義務的遺囑繼承和遺贈中,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能只表示接受的權利,而不能表示義務。如果他不愿意承擔遺贈附帶的義務,他就失去了接受遺產的權利。
但是,遺囑作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正當合理理由,可以不履行我國遺囑中的義務。
以下是上述“正當理由”:
(1)遺囑中規(guī)定的義務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2)遺囑設定的義務不具備實現(xiàn)的條件和可能性,客觀上無法實現(xiàn);
(3)遺囑內容中所需要設定的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積極履行的義務,不得使用超過我國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所取得的遺產進行利益。
遺囑人的遺囑義務不是法定義務,而是有條件的義務,即以繼承權轉讓為條件的義務。 同樣,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義務以所獲遺產份額的價值為條件。
權利義務不一致時,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拒絕履行超過繼承權義務的義務。
附在遺囑上的義務是合法的。立遺囑人或者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遺囑所附義務,侵占遺產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取消其接受遺囑繼承或者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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