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可以采取的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每一種遺囑有效都有不同的生效條件,只有符合法定條件才會具有法律效力。關于遺囑能夠采取的形式有哪些的問題,下面上海遺囑繼承律師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立遺囑人通過公證處立下的遺囑。
根據我國《公證法》第二條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證明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公證遺囑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經過公證的遺囑能力具有一定很強的證據效力和證明企業效力。為了可以預防經濟糾紛,減少環境訴訟,訂立遺囑的,最好方法采用公證遺囑的方式。
(2) 自書遺囑。
遺囑人自己寫的遺囑稱為自寫遺囑。 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公民的書面遺囑如果涉及死后個人財產的處分,內容真實反映死者的真實意思,并由死者簽名、注明死者年月日,且無相反證據,可以視為自寫遺囑。
自寫遺囑具有無見證人遺囑的效力,不同于書面遺囑需要有見證人證明。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筆或者書寫的遺囑。
當遺囑人不能書寫或生病不能書寫時,通常需要代表遺囑人書寫遺囑。 但是,為確保代理人所寫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遺囑,減少爭議,代理人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并由其中一名見證人代為書寫,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并由文士、在場的其他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
(4) 錄音遺囑。
所謂遺囑錄音,就是立遺囑人的口頭遺囑,由錄音機記錄下來。
立案遺囑易于偽造和編輯,因此,法律上以立案遺囑的形式存在,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證人作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5)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語言表達并不以任何一種方式進行記載的遺囑。
口頭遺囑由證人陳述證明,并且極易發生爭議。 因此,法律規定,遺囑人只有在危急的情況下才能做出口頭遺囑,并且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證人在場。 緊急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的方式立遺囑的,應當以書面或者錄音的方式立遺囑,口頭遺囑無效。
這五份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多個內容相沖突的遺囑。有公正遺囑的,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遺囑人生前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為了高效解決您的問題,保障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向上海遺囑繼承律師說明情況,解決您的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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