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范我們的行為,關于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如何確定,你是否也有一些疑問呢?想了解法律如何規定?下面由上海遺產律師為讀者對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如何確定進行解答,以下的知識可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條文】
《繼承法》第二條規定:“承繼從被繼承人去世時開始”。
【法律分析】
根據法條規定,承繼開始的時候便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那么,如何確定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就顯得尤為重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去世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這兩種死亡方式均會引起繼承的開始。
首先,自然去世時候的規定。依據《民法總則》第十五條的規定:“自然人的去世時候,以去世證實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其次,宣布去世時候的規定。宣布公民死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宣告死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的時期。
在一般情況下,國民須下落不明滿4年才有權提出宣告死亡申請;
若因不測變亂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滿2年的就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申請;
但若因不測變亂下落不明,經相關組織證實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
戰斗時期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2)須利弊關系人提出申請。
利弊關系人有:配偶、父母、平女、兄弟姐妹。相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唯獨經利弊關系人提出宣布死亡申請,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3)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布去世的案件后,須收回追尋失落人的布告。布告時期為1年,但因不測變亂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滿,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事實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是以,被宣布去世的人,其死亡日期的確定可分為兩種:
第一,人民法院宣布去世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二,因不測事情下落不明被宣布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國民去世,在理想生存中是極端龐雜的,偶然國民死亡的時間對有關人員利益影響甚大,因而我國《繼承法》司法解釋就某些特殊情形下如何確定公民自死亡時間作出了如下規定:
(1)互有承繼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情中去世,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
(2)假如前輩和長輩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的先后順序無法確定的,推定長輩先死亡;
(3)如在同一事情中去世的人輩分溝通,不能確定死亡的時間的,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之間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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