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4月的戀愛關系。二人在戀愛期間互相轉賬,數額在180-10000元之間。其中鄭某通過微信轉賬62884.99元(含2021年2月14日521元,2月16日1314元)。3月8日,1999.99元),通過支付寶向隋某轉賬3600元,以上款項共計66484.99元,單張金額超過3000元,共計38900元。隋某通過微信轉賬15721元給鄭某(含付給案外人6421元),通過支付寶向鄭某轉賬26000元,其中包括金額超過41721元。
戀愛期間,隋某持著鄭某名下尾號3855的光大銀行信用卡,以及尾號6407的建設銀行信用卡,共71670元。隋某否認持有并刷取此部分金額,但經查明,確系隋某刷取。
在2021年3月16日至4月15日期間,隋某名下的3855信用卡共償還了40000元。根據隋某建立一張銀行卡的交易明細,顯示隋某月工資在3000元左右,鄭某表示其信用卡目前處于欠款掛賬狀態。一月二十六日,鄭某就民間借貸糾紛向隋某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隋某返還借款66850元。
判決結果
法院判定隋某在判決生效后十天內給付鄭某人民幣40570元,駁回了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隋某未按判決規定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上海欠款律師解讀
《民事訴訟法》第457條對贈與合同作了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向受贈人無償贈與的行為。
鄭某和隋某原本是一對情侶,戀愛期間,兩人發生了婚外情。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支付方式鄭某66484.99元,其中2021年2月14日521元,二月十六日1314元,三月八日1999.99元,這類金額有一些特殊意義,數額不大的資金往來,應考慮是否是贈與。雖然隋某對其余62650元并不否認全部為借貸,但考慮到雙方的轉帳在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為增進感情而相互付出系人之常情,對此62650元不適用于借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間的通融行為。
除了特別意義上的數額可以認定為贈與之外,還有一些數額應當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確定一種數額范圍,在此限度下,數額較小的數額可視為贈與,超過此限額的大筆應視為借款。本案中,應結合隋一個月工資3000元,以3000元為定界,對于鄭某和隋某之間轉帳超過3000元的數額,應認定為贈與。
本案中,鄭某此前通過微信和支付寶轉賬給隋某3000元以上的款項共計38900元,隋某先前通過微信及支付寶轉賬給其超過3000元的款項,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了轉賬。關于鄭某名下的信用卡和中信銀行信用卡相關的款項,隋某雖否認持有并刷取了其中的款項,且據法院調取的隋某名下1932張銀行卡交易明細和隋某名下POS機交易明細,可以證明鄭某信用卡的數額確實是被隋某刷得,隋某對此持反對意見,但未提供證據予以反駁,因此上述信用卡金額為71670元,扣除隋某已償還的40000元,償還鄭某剩余31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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