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在生存中都不免遇到如許那樣的艱苦和題目,當咱們有題目急需用錢都市向親友老友去借錢,順利地解決我們的困難,當然也會遇到朋友向我們借錢,在當前的經濟活動中由此產生了很多問題,上海經濟糾紛律師為您介紹以下幾個案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未定時還款是不是可以主張本金及違約金
(一)案情簡介:
2004年12月30日,汪某起訴稱,向某于1996年12月30日向汪某借200萬元,兩邊約定告貸本錢為年息10%,月本錢依此類推,缺乏一個月按一個月計息。告貸克日自1996年12月30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此后向某連續償還告貸27.14萬元。因向某無奈按期還款,2002年4月24日,汪某、向某簽訂和談,約定向某于2002年12月尾返還部分告貸即80萬元,2003年6月尾返還告貸100萬元整,于2003年末全數付清本息。還款克日屆滿后,汪某屢次向某索要欠款,其都避而不見,謝絕還款。魏某與向某原系夫妻,兩人于1998年4月仳離。現向某尚欠172.86萬元未歸還。汪某另案告狀請求向某、魏某配合歸還告貸140萬元曾經取得法院支撐,故起訴要求向某、魏某償還借款本金32.86萬元及五年利息100萬元。
(二)訊斷:應當償還借款及利息
法院覺得,汪某與向某簽訂的告貸和談正當無效,是兩邊當事人的實在意義暗示,向某不執行還款責任遵守約行動,應負擔民事義務,歸還告貸。向某的告貸產生在其與魏某婚姻瓜葛存續期間,該債務應為共同債務,向某、魏某未能提供該借款為個人債務的證據,故魏某應承擔共同清償債務的民事責任。汪某要求向某、魏某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合理,應予支持,但應扣除向某在公安機關已經給付汪某的借款33萬元。判決向某、魏某償還汪某借款本金及利息99.86萬元。
(三)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違約責任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和第二百一十條的劃定,汪某與向某在訂立告貸合同時接納行動方式不違背法令劃定,合同自汪某向某供應告貸時見效。依據兩邊補簽的告貸和談,可確認供應告貸的時候是1996年12月31日,是以兩邊之間的告貸合同自1996年12月31日見效。在告貸克日屆滿時,向某違背商定,未歸還大部分告貸,組成守約。在兩邊約定之下重新確定了還款期限,在新的還款期限屆滿時仍未足額還款,再次違約。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應承擔繼續履行和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汪斌所訴借款利息是1996年12月30日至2005年1月5日,但按雙方約定,利息應按約定的還款數額和期限分別分段計算,逾期未還則應作為損失而非利息,但損失數額仍參照約定的利息標準計算。按此計算,向一應付的利息和應賠償的損失應為99.86萬元。
二、如何認定是不是存在1.8億的借貸事實
(一)案情簡介:
原廣告某訴稱,被告于2011年至2013年時期前后給原告告貸總計17171萬元人民幣。2013年11月18日,經原、原告兩邊商討后,原告將該17171萬元和此時期的資金本錢湊整,向被告出具金額為1.8億元人民幣的借條以明確被告債務。時至本日,原告未向被告歸還一分錢,其行動已緊張守約,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故依法主張被告償還1.8億元借款。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朱某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8億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和保全費用。
(二)法院訊斷:存在借貸關系
原廣告某對于其與原告朱某之間存在假貨瓜葛的陳說有借條及轉款憑據為據,且吻合道理,本院予以采信。然則,對于原廣告某主意其與原告朱某之間存在1.8億元官方假貨一節,因為朱某實踐收到的款子為人民幣17171萬元,而當事人兩邊在朱某出具的借券中并未商定告貸本錢,且此前兩邊亦未對告貸本錢舉行商定,故原廣告某對于17171萬元以外款子的要求,根據缺乏,本院不予支撐。綜上,原廣告某與原告朱某之間成立的17171萬元假貨關系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原告白某關于1.8億元民間借貸的訴訟請求中,上述17171萬元的部分,依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款項的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被告朱某向原告白某歸還17171萬元借款;二、駁回原告白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是否存在借貸事實
本案當事人爭議的核心為原廣告某與原告朱某之間是不是存在1.8億元官方假貨的究竟。本案華夏廣告某以原告朱某出具的1.8億元借條為根據提起官方假貨訴訟,其提交的其于2011年至2013年時期前后自行或托付別人向原告轉款總計人民幣17171萬元的證據,均為銀行憑據,且相干證人亦出庭作證,足以證實原廣告某向原告朱某轉款人民幣17171萬元的究竟。原告朱某抗辯來由為原廣告某給其轉過款,但款子均是作為兩人配合生存付出,以及每次毆打朱某以后的賠償,并不是朱某的告貸。其出具1.8億元借條系遭到白某的暴力勒迫。原告朱某提交的周好處、朱帥帥證人證言,因其二人為朱某親屬,與朱某存在利害關系,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而朱某所舉其與白某的照片以及證人康寧岡、馬剛亮的證言并不足以證明白某給朱某所轉款項是作為兩人共同生活支出及給朱某的補償費用的事實。且白某如因該兩項事由而將如此巨額款項交由朱某支配,亦明顯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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