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律師事務所對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2、最高法研究室《關于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答復》(法研{2000}117號)
3、《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07}29號)
4、《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法{2011}195號)
5、《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2015}16號)
6、《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147號)
7、《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閩高法{2018}204號)
上海浦東律師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范圍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行為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不能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們認為,設置訴訟保全、先予執行制度本身就是為了保障判決、裁定的順利執行,生效的訴訟保全、先予執行裁定屬于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將拒不執行此類裁定的犯罪行為納入打擊范圍,符合立法精神和執行工作實際。
但對于為依法執行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等所作的裁定,則應根據相關規定,慎重適用。
被騙三百 有證據 報案有沒有用? | 游戲虛擬財產也屬于自己財產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