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上海市認定詐騙罪具體數額標準作如下規定:
一、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4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二、本《意見》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詐騙案件中,對個人詐騙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4000元,單位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仍可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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