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最高法對《實習律師取得實習證書后能否向法院立案》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對“取得實習證明的實習律師能否到法院立案”問題作出答復(以下簡稱《答復》)后,引起了律師界特別是實習律師的熱議。復函稱,實習律師不得單獨向法院立案。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顯然不合適,原因如下:
1、 律師出庭的做法不是單獨從事律師業務
首先,立案并不是律師的獨立業務,只是律師代理訴訟行為的一部分。律師代理訴訟業務包括:起訴立案、代理法庭、代理執行。
其次,立案并不是由實習律師一人完成的。在立案前,律師需要完成起訴書的起草、相關證據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在完成起訴書的起草、相關證據的整理工作后,律師將要起訴的相關材料交給實習律師,實習律師將完成案件的最終登記。因此,所謂備案,實質上是律師準備所有備案材料,實習律師將材料提交法院備案窗口的登記行為。因此,執業律師向法院立案的行為不能稱為“單獨承辦律師業務”。準確地說,協助律師完成立案工作應該是一種輔助行為,正如助理法官協助法官完成相關法律文件的簽署和分發一樣。
第三,實習律師到法院立案時,有委托人對律師和實習律師的授權,其行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因此,筆者認為,實習律師向法院備案的性質是協助律師完成備案工作的輔助行為,而不是單獨承擔律師的業務。
2、 執業律師向法院立案行為是完善其執業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
執業律師的內容包括訴訟和非訴訟,立案是律師代理訴訟的必要階段。實習律師在法庭上獨立立案不僅重要而且可行。很重要的一點是,這一階段是實習律師熟悉訴訟程序的階段,為今后獨立審理案件奠定基礎。這是可行的,因為這一階段很重要,但并不復雜。實習律師只需將指導律師準備的相關材料提交法院備案部門,本階段實習律師的工作只是填寫相關表格。因此,從立案工作內容來看,實習律師完全稱職。在實踐中,指導律師可以帶實習律師成立一兩個案件。實習律師熟悉備案程序后,可由實習律師獨立完成備案。試想,如果每一個案件都要由指導律師和實習律師來立案,不僅浪費人力資源,而且是不必要的,不利于實習律師的健康成長。
3、 復函公布前的司法實踐證明,實習律師到法院立案的做法沒有問題
在《答復》公布前,執業律師向法院備案,得到了各級法院的認可。在此之前,法院并沒有以執業律師不能單獨承擔律師業務為由拒絕接受執業律師的獨立立案。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從未發生過因執業律師獨立立案而損害委托人利益或其他負面影響的事件。由此可見,獨立律師到法院執業是各級法院在長期司法實踐中認可的執業行為。現在我們沒有理由也沒有必要改變這種多年來盛行的做法。
4、 禁止執業律師到法院立案,不利于執業律師的成長,也會對我國律師業的健康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眾所周知,要成為一名執業律師,必須在法學院至少經過四年的專業學習。畢業后,必須通過被稱為“世界第一次考試”的司法資格考試。由于是“世界第一次考試”,其通過率自然不高,有的甚至在N年內不及格。這不容易通過。根據《律師法》及相關規定,再執業一年,很難找到工作。近年來,法學院畢業生就業難。由于實習律師不能獨立出庭,他們大多不愿意帶實習律師來。幸運的是,在此之前,實習律師可以獨立到法院立案,至少可以為指導律師做一些“跑腿”工作。現在《答復》頒布后,即使是“跑腿”的工作也要由指導律師自己來做,這勢必增加實習律師找指導律師的難度。實習律師找不到自己滿意的指導律師,顯然不利于年輕律師的健康成長。實習律師是未來律師,是我國律師業的后備人才。如果實習律師不能得到健康、可持續的發展,必然會影響我國律師業的發展,最終會對我國的法律事業產生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