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稅務申報怎么辦?
根據2020年1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對于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如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后,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同時不同地方政府還出具了租金減免等措施,也可以參照文件執行。
二、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之后,政府可以強制要求企業捐款嗎?
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條規定:捐贈應當是自愿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三、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之后,政府可以從企業抽調人員嗎?如果不同意抽調的后果是什么?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一級響應時期,政府可以從企業抽調人員。企業應積極配合,不能拒絕,否則會影響疫情防控,構成行政違法,甚至涉嫌妨害公務罪。
四、疫情防控期間,對于按政府規定延遲復工的員工,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不支付或減少其工資標準?違反規定應承擔何責任?
不能,因為延遲復工時間是政府為防控疫情作出的規定,任何企業均應服從。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企業違反規定不支付或減少支付員工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五、企業規定復工后,為挽回損失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是否違法?應承擔何責任?
該等延長工時的行為是否違法應視情況而定:
若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則不違法。
若企業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待遇的,則構成違法,企業將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六、在政府規定的復工期限前,企業員工拒絕復工,企業是否可以強令員工復工?
企業不能強令員工復工。在政府規定的復工期限前,企業員工有權拒絕復工。政府之所以規定延遲復工,是考慮疫情防控的需要,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特殊時期政府依法作出的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若企業強令員工復工,將構成強令員工冒險作業的違法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勞動保障部門依法有權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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