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防控期間,對于企業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等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對企業及其責任人給予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應承擔何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一般違法情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瞞報、緩報、阻礙員工報告疑似癥狀等疫情,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1、對企業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對企業及責任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四、飯店、商場、超市、酒店等面向公眾運營的場所,是否有權拒絕不戴口罩的顧客進入?若顧客不聽勸阻怎么辦?
可以拒絕其進入。顧客不聽勸阻的,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飯店、商場、超市、營業廳等面向公眾的企業,有權要求檢查顧客身份證并拒絕湖北籍顧客進入嗎?
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控制指引》的規定,公眾場所可實行測量體溫等防控措施,但對沒有相應癥狀的人員,不可拒絕提供服務。因此,湖北籍顧客在身體狀況正常的情況下,前述企業不得拒絕其進入。
六、因接觸過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離需要的員工,出現謊報病情、拒絕檢查、拒絕隔離等情形,企業相關責任人員是否會因此受到行政處罰?
企業有關責任人員是否會受到處罰、承擔法律責任要視情形而定:
1、在用人單位落實了防控主體責任情形下,存在員工個人故意隱瞞、謊報病情、拒絕檢查、拒絕隔離等情形,企業有關人員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2、用人單位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員工瞞報、謊報病情,但用人單位未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不按規定報告或處理的,有關責任人是需要承擔瞞報的法律責任。
3、對于因接觸過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離需要的員工拒絕檢查、拒絕隔離等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協助當地街道(鄉鎮)和社區(村)、防疫部門處理;否則,企業有關責任人員將因此承擔瞞報的法律責任,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企業應如何處理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二十七條規定,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八、疫情防控期間,企業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等危險物資,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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