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一年最少開會一次,時間由公司決定。并可申請召開監事會臨時股東大會。對于監事會定期會議的要求,上海公司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一、監事會的定期會議有哪些要求
1.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監事可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2.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
3.監事會決議應由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4.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定,并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5.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需的費用,由公司負擔。
6.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五條:監事會的會議制度,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可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除本法有規定外,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會議記錄應由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決定,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簽署會議記錄。
二、監事會有哪些相關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設置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2.監事會應包括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的適當比例,其中職工代表比例不能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等形式,對監事會職工代表進行民主選舉。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同時擔任監事。
3.監事任期為三年。董事任期滿,可連選連任。
4.監事任期屆滿沒有及時改選,或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則原監事仍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其職務。
5.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審查公司的財務;
(2)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責的情況,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一次臨時股東會會議,以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未能按法律規定進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大會提出建議;
(6)根據本法第第151條的規定,起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上海公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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