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債權要是指破產管理程序進行啟動前對破產企業所成立的,并且只通過公司破產程序,才可以從破產財產中能夠獲得社會公平受償的債權。下面上海企業律師就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一、什么是破產債權?
破產企業債權要是指破產管理程序進行啟動前對破產企業所成立的,并且只通過公司破產程序,才可以從破產財產中能夠獲得社會公平受償的債權。
1.破產請求權的成立是破產宣告前的一般原則。 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有些債權即使發生在破產宣告之后,也可能是破產債權。
2.破產人提出的沒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或放棄優先權要求償還的財產擔保的債權,必須根據破產程序從破產財產中平等償還。
3.對于財產請求權,即必須以金錢表示或可以轉換為金錢請求權的,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權不能視為破產請求權。
4.可強制要求執行,故已過訴訟進行時效的自然選擇債權或非法企業債權不得為破產債權。
5.依法申報登記并取得確認,在破產程序中有權實際得到賠償。
二、什么是破產申索?
1.破產宣告前無財產進行擔保公司或者通過法定優先權擔保的債權。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的權利能力人在企業債務人不履行政府債務時,有權對擔保物加以變賣,從其價款中優先受償,因而對于不屬于公司破產保護債權。
2.由財產擔保但在破產宣告前被債權人放棄的債權。
3.在宣布破產前產生的以財產作為抵押的申索,但申索額超過抵押品的價值。
4.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可以依法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
5.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通過其他企業連帶債務人之間尚未完全代替債務人進行清償公司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而預先可以行使追償權而申報的債權。
6.付款人、承兌人在不知道付款人宣告破產的情況下向持票人支付或者承兌所產生的債權。
7.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解除合同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另一方宣告的債權。
8.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
三、破產企業債權的清償
1.《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收益債務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拖欠雇員的工資、醫療及傷殘福利及退休金開支,以及拖欠雇員個人賬戶的基本老年保險及基本醫療保險開支,以及法律及行政規例規定須支付予雇員的補償。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企業破產公司債券。
此外,應注意是,當現行順序的可分配財產小于或等于現行順序的債權時,后續順序的債權人將無法分配;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按同一順序清償債權,則按比例分配; 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尚未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以上便是上海企業律師講解的相關內容,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還有其它此方面的困惑,歡迎來咨詢我們,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優質的服務。
上海企業律師來講講公司在案件執 | 企業人必看!上海企業律師和大家 |
上海企業律師觀點:享受死亡配偶 | 上海企業律師淺析有限責任公司股 |
上海企業律師解讀“特定關系人與 | 上海企業律師事務所企業案件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