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定代表人離職,公司拒絕配合,和冒名頂替的情況是不一樣的。在后一種情況下,存在行政機關在辦理登記時是否盡到審慎形式審查義務的問題。如有虛假登記,行政機關有權予以更正。上海公司法律顧問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該觀點的主要理由包括:其一,從法定代表人的制度初衷來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一個自然人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應當與公司之間存在實質性的利益關聯,該種利益關聯是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和由來,由無利益關聯的自然人繼續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將違背立法的初衷和本意,將可能損害公司、公司債權人及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的利益。
其二,從保護自然人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原告向公司提出辭去法定代表人,且原告無法通過公司自治途徑作出決議,公司長期未啟動變更法定代表人程序的,應當保護原告作為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
其三,原告受公司的委托擔任法定代表人,雙方的法律關系應屬于合同法上的委托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的規定,原告有權解除其與公司的委托合同關系。據此,在法定代表人離職退出型案件中,公司無權強制法定代表人繼續任職。
從登記機關的行政行為結果來看,冒名頂替者可以提起行政爭議(申訴或舉報),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撤銷具體行政行為 "登記 "的訴訟中,判決依據的是《行政訴訟法》第70條第1項,實質來源于《關于審理公司登記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然而,在法定代表人離職退出型案件中,如果我們公司可以不予配合,此時企業行政管理機關尚未發展作出相應的具體分析行政人員行為,對于國家法定代表人無法通過提供變更所需材料且不存在繼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往往不予處理,應當屬于一個平等民事責任主體結構之間的糾紛,亦應屬于中國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如果法定代表人已經用盡公司治理的內部救濟,而被告公司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或不作出相關決議或決定,則公司自治已經失效,司法介入成為保護法定代表人權益的最終保障。法定代表人與公司因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而發生糾紛。審判實踐中形成的傾向性觀點是,法定代理人的訴訟請求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
第一,從原告訴的利益的角度研究來看,若人民對于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原告的起訴,則原告因此所承受的法律環境風險將持續發展存在,而無任何社會救濟主要途徑,因此,原告對被告保險公司業務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信息登記的訴訟服務請求一個具有訴的利益,屬于中國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行政訴訟的范圍。
第二,通過與股東請求管理公司資源分配經濟利潤事宜方面進行數據對比,公司未變更法定代表人侵犯到原告的權利時,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領導人民法院關于如何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公司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規定(四)》第十五條規定,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時間分配設計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行為或者直接決定,請求幫助公司收入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人員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定濫用股東之間權利從而導致我們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中小股東可能造成巨大損失的除外。
上海公司法律顧問提醒大家,《紀要》第一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以申請材料未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為由,請求確認登記行為違法或者撤銷登記行為,登記機關不予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裁定撤銷登記行為、確認登記行為違法或者判決登記機關履行更正義務。
上海企業律師來講講公司在案件執 | 股東濫用權利導致法定代表人離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