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性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呈現出以下主要特點:
(一)從合同主體來看,委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受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有限公司(包括不具備受托從事資產管理經營范圍的公司和具有相關經營范圍的各類投資咨詢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其相互的委托關系包括:自然人之間相互委托、有限公司之間相互委托、自然人與有限公司之間相互委托、信托投資公司委托自然人、證券公司委托自然人、有限公司委托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以及證券公司監管下的當事人之間開展的委托理財行為。
(二)從管理資產的交付方式來看,既有資金的直接交付,也有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的托管。
(三)從受托人從事投資管理的名義來看,既有以委托人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又有以受托人或者受托人借用的其他人名義進行的情況。一般來說,委托人先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然后委托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的,管理多以委托人名義進行;在委托人直接交付資金的情況下,管理多以受托人名義;但是,由于我國并未禁止借用他人名義進行證券交易,故實踐中也大量存在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借用他人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情況。
(四)從委托人的控制權來看,凡是委托人直接交付資金的,委托人對委托資產一般沒有控制權或控制權較弱;凡是托管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的,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權。
(五)從合同中關于虧損負擔和贏余分配的約定來看,當事人的約定可以分為如下七種類型:(1)本息保底,超額歸受托人型。受托人保證到期返還委托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年收益率,超出部分歸受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托人賠付。上海合同糾紛律師 (2)本息保底,超額分成型。受托人保證到期返還委托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收益率;對超出部分,由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成。(3)本金保底,超額分成型。受托人保證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損失,虧損由受托人補足;對盈利部分,由雙方按比例分成。(4)盈余分成,虧損分擔未約定型。委托人將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從事股票交易,雙方只約定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對虧損,未約定承擔的比例和方式。(5)締約當時沒有約定盈虧負擔,受托人事后承諾補償損失型。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對交易的盈虧負擔沒有約定,對投資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委托資產損失,受托人書面承諾補足委托人全部或部分損失。[2](6)盈余分成和虧損未約定型。合同當事人對于盈余的分成和虧損的分擔未作出約定。(7)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型。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出資,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名義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由受托人負責資產的運作,有時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權,約定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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