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于房地產行業的迅猛發展,裝飾裝修行業也實現了蓬勃的發展,裝修公司也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在大街小巷。但是隨著而來的有關裝飾裝修過程中引發的糾紛也日漸增加,并且由于裝飾裝修工程標的的類別不一,施工內容繁雜,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對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的規定不甚明了,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無法確切認定裝飾裝修合同性質、如何適用法律、屬不屬于《建筑法》調整范疇以及對是否應對施工方資質進行嚴格要求等問題。并且在房地產迅猛發展的背景下,其中因個人家庭住宅的裝飾裝修引發的糾紛更是逐年攀升,實踐中更是出現由于施工手續粗糙、合同所對應的設計圖紙、預算以及施工材料不甚明確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對合同中固定總價的內容和范圍產生糾紛。
在此情況下,本節以因裝飾裝修合同產生糾紛的案件裁判文書為研究對象,以2017年以來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裁判文書為主要范圍,歸納、提煉裝飾裝修合同裁判的理念和趨勢,以期對我國案例的研究來指導司法實踐,并希望對此進行一些有益的探討。截至2021年9月,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輸入“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由)檢索出民事裁判文書309577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有103篇,由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有 2800篇,本節選取其中5例典型案例梳理其裁判規則。
在具體案例的選取上,本節遵循以下“三個優先”原則。第一,優先選擇審判層級較高的裁判文書。第二,優先選擇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裁判文書。第三,優先選擇審判日期較近的裁判文書。通過形式和內容兩個方面的篩選,本節最終選擇(2020)陜民再160號、(2019)渝民再126號、(2019)云民終138 號、(2018)蘇民終 820 號、(2020)冀 06 民初41號這5篇裁判文書作為本節研究標的,其中,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例有 4篇,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有1篇,裁判日期為2020年的案例有2篇,2020年之后(不含 2020 年)的案例有 3篇。
1.裝飾裝修合同的定義,裝飾裝修合同是指發包人與裝飾裝修工程承包人之間就裝飾裝修工程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根據工程標的的不同分為“家庭裝飾裝修合同”和“大型、非家裝工程裝飾裝修合同”兩種。
2.裝飾裝修合同的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3 條之規定可知,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同時在2020年最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8條,也明確了不動產包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確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依據不動產所在地原則適用專屬管轄。因此裝飾裝修合同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種,當然也適用專屬管轄的原則。而對于其中的家庭裝飾裝修合同而言,由于其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疇,因此不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屬管轄的約束。
3.裝飾裝修工程的優先受償權,由于裝飾裝修工程分為“工裝”和“家裝”兩種,后者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被認定屬于承攬合同而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家庭裝飾裝修合同”不受《建筑法》的約束, 因家庭裝修合同引發的糾紛適用法律對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因此對于家庭裝飾裝修也不適用建設工程中優先受償權的相關規定。
但是對于前者“大型、非家庭裝修工程合同”而言,由于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疇,因此對于此類裝飾裝修合同適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第 807 條之規定可知,對于發包人經催告后仍然逾期不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就折價或拍賣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以及2020年最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37條:“裝飾裝修工程具備折價或者拍賣條件,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工程價款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明確規定了裝飾裝修工程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4.裝飾裝修合同與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區別,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指發包人與設計人就為完成特定的設計任務而簽訂的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兩者都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的范疇,但兩者也存在很大區別。
首先,兩者性質不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合同而裝飾裝修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家庭裝飾裝修合同則屬于承攬合同。
其次,對于施工方有無資質要求不同。由于家庭裝飾裝修合同屬于承攬合同,因此與無資質的施工方簽訂的裝修合同并不必然影響合同效力,而對于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而言,必須要求設計單位有相應的資質。
再次,兩者對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要求不同。由于裝飾裝修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疇,因此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但是對于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來說,由于承包方的工作成果主要是提供設計方案或設計文件等,與其他案由中承包人的合同主要系在工程現場完成、工程成果直接物化至不動產顯著不同,因此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不適用專屬管轄。
在判斷案涉裝飾裝修合同及補充協議的效力問題中,應當首先明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將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由列至建設工程合同項下,因此裝飾裝修合同應當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所以在判斷案涉裝飾裝修合同以及補充協議的效力時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合同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來認定。同時由于司法實踐中對裝飾裝修合同雙方的要求更符合施工合同的一種,因此將其認定為施工合同更為適宜,因此,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認定無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由此可知,在本案中原告惠東公司和實際施工人并無相應的資質,并且案涉屬于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情形,因此即使案涉合同及補充協議的簽訂是在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但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的情況。
人民法院在審理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的案件時,如果發現以下幾種情況的應當注意:首先,在對裝飾裝修合同性質的認定時,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案由規定的內容判斷,即在最新案由規定中將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列于建設工程合同項下,基于此可以判斷裝飾裝修合同的屬性為建設工程合同;其次,在依據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不能明確工程價款數額的情況下,可以采納經司法鑒定確定的數額;最后,應當明確的是建設工程是否驗收備案不能直接證明當事人達成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此外,在發生以下情況的時,人民法院不應當予以支持:第一, 在裝修工程施工方以保障裝修工程安全而接收建設工程施工方為保障施工而聘用的門衛、安保及保潔等,但裝修工程施工方未對此安全文明施工費用的負擔與裝修工程承包方協商而直接請求承包方承擔的;第二,在確定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合同中僅對付款條件進行約定。 上海靜安房屋合同糾紛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