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最常見的民事糾紛之一,在合同糾紛訴訟中應注意哪些問題,如當事人在解決合同糾紛時能否約定法院采取法律行動? 投訴應提交哪個法院? 訴訟的“保證期”是多長?下面由上海合同糾紛律師一一進行解答。
一、雙方當事人能否就合同糾紛的解決達成協議,由法院提起訴訟?
可以。為了更加方便企業合同管理糾紛的解決,合同關系雙方對于當事人之間可以在書面勞動合同中約定打官司的法院,但只限于在與合同有關聯的地方的法院起訴,即被告住所地、合同規定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通過法院。還要具有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方式約定法院管轄的做法只適用于合同法律糾紛,而不適用于學習其他的民事責任糾紛。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二、起訴書應提交哪個法院?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在管轄權法院通常被稱為“原告對被告”原則。
參考:《民事訴訟法》第22條。
三、訴訟的“保質期”是多久?
向法院提出民事權利保護申請的期限一般為2年。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訴訟時效,如人身傷害索賠一年,延遲或拒絕支付租金或保管財產的損失或損壞;但是,如果人身傷害是由環境污染引起的,則應適用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3年; 國外合同時效為4年。 此外,應注意的是,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訴訟時效為2年。 但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但是,在任何情況下,自侵權之日起滿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參考法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七條
四、訴訟時效的中斷和中止是一回事嗎?
不是。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可以消除后時效繼續通過計算,而訴訟時效中斷后,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喪失效力,時效期間需要重新設計開始分析計算。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權利人向對方主張權利,或對方同意履行社會義務教育都會影響導致我國訴訟時效的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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