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成因有哪些?下面由上海合同糾紛律師在本文就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和預防辦法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合同管理糾紛問題產生的原因
1、沒有合同
由于有些合同涉及小客體,或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熟人”關系,業務經營往往是口頭約定的,沒有合同訂立。 這掩蓋了潛在的爭議。 我國民法中,有協議自協議,無協議依法律規定。 然而,交易中存在風險,一旦發生糾紛,往往不會面臨合同尷尬的局面。 相比之下,國外往往“先君子后君子”,由律師合作協商相關事宜,規避風險。 而我國這種阻礙面子不寫合同的情況,往往導致“企業倒閉,情緒分散”的結果。
2、合同法律用語不規范
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由于語言不規范而引發的經濟糾紛并不少見。 以一般銷售合同為例,合同約定數量計量單位“一結”,一旦發生糾紛,如何確定一結具體點?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因合同條款不明確而發生爭議的,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順序處理,并先達成補充協議。 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交易習慣確定,尚不能確定的,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救濟規則。
3、網上下載合同
隨著因特網的普及,各類企業合同文本唾手可得,有些人下載后直接影響予以使用,往往在面臨經濟糾紛時會發現自己無法充分利用技術合同管理條款內容進行社會救濟措施。網絡上的合同固然方便可得,但卻少了針對性,律師在起草合同的時候他們往往需要考慮到當事人的交易市場地位,此類交易中的常見財務風險,切實有效可行的違約救濟措施等諸多重要因素,遠非一個比較簡單的網絡數據格式合同可比。不少當事人“事先怕麻煩”,結果分析就是“麻煩找上門”。
4. 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口頭變更
俗話說,計劃趕不上變化,合同對方往往在合同簽訂后提出變化,如延期付款、變更驗收標準等,但相關人員往往忽視以附件或補充協議的形式確定修改后的條款,導致“無憑無據的言論”,從而不被法院接受,給我方造成不利條件。律師經常提醒其當事人盡可能保留書面證據,以避免出現法院在訴訟過程中要求提供證據而當事人受害的情況。
5、合同詐騙
商業銀行交易過程中存在財務風險,天上掉餡餅往往是陷阱。合同進行詐騙是指:行為人使對方當事人受欺詐而陷入一種錯誤,并因此為意思可以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企業合同。律師在審查一份合同的時候,往往會提醒當事人需要關注相對方資質管理問題,合同法律條款內容是否能夠存在一些欺詐等可能。很多相關當事人只看到合同的利益,卻忽略了其背后的陷阱。
二、預防企業合同管理糾紛的辦法
1. 嚴格審查對方的資格。
訂立合同時,應當首先審查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合同的主體資格。當事人不具備合同主體資格的,不能訂立合同,隱藏巨大風險。因此,如果一個人是自然人,應當審查其身份證件,以確定其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如果該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審查其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是否應當接受年度檢查; 如果另一方委托代理人與其簽訂合同,則應當審查該代理人是否具有委托書和其他證明文件。
2、了解學習對方當事人的資信管理情況。
資信情況直接關系到對方當事人之間是否需要具有履約能力的問題。因此在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情況可以進行學習認真調查和分析了解,以避免財務風險的產生。
3、合同條款應當明確、詳盡,避免使用含混用語。
4、保存證據。
由于在合同管理糾紛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發展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證明責任,因此,證據的把握和保存方法就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否則在糾紛的處理中將會導致失去價值主張國家利益的機會,甚至要承擔敗訴的結果。在各種相關證據中要特別需要注意信息保存好合同書。
5.重要合同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
6.有證據表明對方當事人可能喪失履行合同能力的,可以終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并通知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
7. 對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誠實信用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終止合同,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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