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交易走進普通民眾生活,而由于資源與信息占有的不對稱,有些交易需要借助專業的中介機構完成,于是,居間合同成為一種較為常見的合同類型而廣泛存在。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交易走進普通民眾生活,而由于資源與信息占有的不對稱,有些交易需要借助專業的中介機構完成,于是,居間合同成為一種較為常見的合同類型而廣泛存在。
房產經紀合同即為存量房買賣、租賃等,居間人與委托人之間訂立的居間合同。通常,在為存量房買賣所簽訂的居間合同中,存量房的買方與賣方均會作為委托人分別與房產中介公司簽訂居間合同。現實中,居間合同除約定居間人提供居間服務、委托人支付居間費用等主要合同條款外,還有委托人配合居間人完成房產過戶手續義務的約定。
無可諱言的是,存量房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存在著一些不確定的因素,比如,銀行能否放貸及放貸時間何時確定、首付款能否按時支付等,這些因素都可能導致買賣合同雙方產生糾紛,以至于變更、解除買賣合同。
若委托人通過居間人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但履行該買賣合同過程中,買賣雙方經協商解除存量房買賣合同,導致房產交易無法完成的,居間人能否依據居間合同中關于“委托人負有配合居間人完成房產過戶手續義務”的約定,以委托人解除合同、未配合其完成過戶手續導致買賣交易未完成為由,要求委托人對居間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上述問題有兩種觀點:
一種社會意見可以認為,委托人擅自解除買賣雙方合同未履行企業配合居間人辦理過戶手續的義務,應承擔公司違約風險責任。主要研究理由為:居間服務合同中關于委托人不配合居間人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導致市場交易信息無法及時完成,需向居間人承擔違約行為責任的約定,為居間合同中的有效管理條款,居間人與委托人應依約履行,在居間人完成一個居間義務教育促成委托人利益之間沒有簽訂買賣合同后,委托人未經過居間人同意擅自解除買賣合同,客觀上存在導致我國房產過戶手續的不能完全履行,屬于不配合居間人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情形,應依據居間合同內容約定需要承擔違約主體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委托人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主要原因是:
1.在中介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是向中介人支付中介報酬,委托人對中介人的違約應當體現在支付中介費用上。2.解除合同是委托人的合法權利,未經中介人同意,中介人無權限制委托人的合同行為;
2.買賣合同解除后,房屋進行交易手續沒有我們繼續履行之基礎,買賣雙方發展之間存在沒有自己完成交易的可行性。
這一事實的發生,與委托人單方面不配合經紀人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導致正常交易失敗的情形不同,是買賣雙方約定的,即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理,導致交易失敗的結果。以上便是上海合同律師為您整理的對于中介合同處理的相關法律知識,如果您有此類問題,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最大化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委托律師進行協助處理。
上海合同律師視角:合同對方沒蓋 | 上海合同律師解讀:人去世后之前 |
上海合同律師解讀:合同簽字背后 | 簽了合同沒按手印有效嗎怎么辦— |
合同簽完未給對方的效力問題探討 | 上海合同律師視角:協議一方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