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訴訟外提出,也可在訴訟中提出。而如有解除權行使方法特殊約定的,則應依其約定。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依合同解除權發生的前提不同,可將其分為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
1、商約解除權。即指經由過程當事人約定于必定事由產生時,一方或兩邊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力。商定解除權的發生是基于兩邊當事人的商定,而不是雙方所能抉擇。這類商定能夠在訂立合同時在合同中商定,也能夠在訂立合同后另行商定。依據《合同法》第93條第2款“當事人能夠商定解除合同的前提。解除合同的前提造詣時,解除權人能夠解除合同?!钡膭澏?,當事人在商定解除權時,對此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如解除權的發生情形、行使條件以及行使解除權的效力等。值得注意的是,當發生符合行使約定解除權的事由時,并不當然出現合同解除的后果,而是必須經由解除權人在解除期限內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情況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訴訟外提出,也可在訴訟中提出。而如有解除權行使方法特殊約定的,則應依其約定。
2、法定解除權。即指由法令間接加以劃定,當必定事由產生時,一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力。我國現行《合同法》在充沛吸收了兩大法系及國際合同的立法教訓的基礎上,對法定合同解除前提作了較為嚴峻的限定。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單方當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下列五種:
?。?)因弗成抗力不克不及完成合同目標的。弗成抗力是指不克不及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
?。?)因謝絕執行首要債權不克不及完成合同目標的。這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對于這種情況,另一方可不進行履行催告,徑直行使解除權。
?。?)因拖延執行首要債權以致不克不及完成合同目標的。債務人無合法理由,若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則債權人可不進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權。
(4)因拖延執行或有其余守約情況不克不及完成合同目標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法令劃定的其余解除情況。這是一個概括性的劃定,當以上情況都沒有涌現,而法令劃定其他情形合同也應該解除時,合同就解除。這實際為將來法律的發展留足了空間,同時也防止法律出現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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