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對合同的部分內容有書面約定或者有直接口頭約定的,應當成立合同。只要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受法律保護。訂立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什么?以下是上海合同律師的詳細介紹。
一、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什么?
1.訂立合同時,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管理主體進行資格作出的一種可以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內容不能沒有發生相關法律效力。合同關系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經濟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發展能力。自然人作為服務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分析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研究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雙方的意圖是真實的。這是該合同有效性的另一個因素。
所謂真實意思表示,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所作出的要約和接受是當事人意思的獨立真實表達。通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與其外部表現相一致。然而,由于一些主觀或客觀的原因,兩者之間可能會發生不一致。
3.合同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這是合同生產要求中最重要的一項。合同缺乏正當性,沒有救濟的余地,只能歸于完全效力。當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時,是指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里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規定,也包括國家政策中的禁止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成立的作用
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之間可以產生一種權利義務的基礎,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合同的建立旨在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合同的形成是合同訂立過程的成功結果。合同不成立,合同不訂立,沒有具體合同的,合同不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合同。
2.合同成立是確定合同效力的前提。合同的有效性問題只在已確立的合同的情況下才出現。如果合同沒有成立,當然合同就沒有效力。
訂立合約是區分合約責任與締約上過失的基本標志。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如果合同因一方的過錯而未能立即訂立,而合同又因一方的過錯而失效,過失一方應對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合同關系尚不存在,這種賠償責任只能是締約上過失。只有在合同訂立后,由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才會產生違約責任。
三、合同成立的標志是什么?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第二款:“依法可以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環境保護”規定,合同關系成立后才能發展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在合同進行訂立的過程中,何時以及合同管理成立也需依法通過確定。對此,《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四種基本情況:
1.當事人以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后形成合同。
2.當事人以信函或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確認。合同在確認書簽署時成立。
3.第三十六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當事人協議的規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不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的,合同成立。
4.合同是以契約的形式訂立的。在簽字或蓋章之前,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如果對方接受,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上問題就是上海合同律師事務所對合同成立必備的條件有哪些的相關技術介紹,我們可以通過了解,合同成立企業需要不斷滿足客戶一定的條件,一般這種情況下,合同成立了社會就會生效,但這也并不是沒有絕對的,畢竟合同生效的條件要比合同成立的條件進行更為嚴格一點,并有些合同的生效還要去有關政府部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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