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上出現合同糾紛問題可大可小,那么要在哪些方面防備合同糾紛呢?上海合同法律師根據自己的法律實踐,總結如下:
一、要有懂營業、懂條約的人才
不少企業,尤其是一些中小企業,往往是備齊了營業人材、財政職員。但關于法令人材的看重程度遠遠不夠。很多業務人才對業務流程比較熟悉,但對于法律問題卻缺乏了解,財務人員同樣如此。
在不足法令人材的情況下,公司的運營就有點賭錢的意義了,假如不出問題還好,但是一出問題有可能就是很大的問題。
倡議:1、在雇用人材時,注重雇用一些有法律背景的人員;2、定期對公司員工進行法律培訓;3、外聘法律顧問。
二、要有特地的條約管理制度
筆者在實踐中常常碰著一些公司在遇到膠葛收拾整頓合同時縫隙百出,有的條約找不到了,有的條約全部是復印件傳真件,有的是光有條約沒有送貨單,有的是光有送貨單沒有條約,有的是條約或送貨單上沒有對方公章或有關職員具名,有的是送貨單上品名不詳,有的是材料完整但是卻過了訴訟時效。
在涌現如上縫隙以后,甚至有“有理打不贏官司”的情形出現。
針對如上情形,做以下建議:
1、貫徹“專人治理”軌制,從條約的草擬、檢察、對外出具及合同檔案保管,必須要有專人管理。
2、貫徹“原件治理”的軌制,交游的條約及執行資料,要以原件為準繩,非凡情況下如果只能是復印件或傳真件,要以其他形式補充,比如定期對賬或電話業務錄音。
3、貫徹“信息殘缺”軌制,無論是條約內容,仍是送貨單等執行材料的內容,要求必須完整詳細。
4、貫徹“危險防范”軌制,除了在條約對外出具時要舉行嚴峻的危險檢察以外,在條約簽定后,也要依據執行情形舉行風險分析。對于長期債權,還要考慮訴訟時效等風險防范,筆者曾遇到有公司員工振振有詞的說,“我每年都打電話要簽,訴訟時效沒問題”,我想律師一聽會傻眼,法律是講究證據的啊。
3.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商定,但不得跨越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二)生效
1.定金條約從實踐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合同糾紛涌現后,不是所有的膠葛都要立馬訴訟,這就牽涉到非訴訟解決的問題了,非訴訟解決主如果指交涉、發律師函等方式。
一、如何談判?
以筆者的親自實踐為例:
一案,外埠委托人甲托付咱們向青島乙公司催收債權。經由屢次電話甚至上門談判,乙公司以太極架勢應付,案件沒有進展。
但就是在與對方的屢次交換過程當中,咱們獲取了一個首要信息,乙公司提出是因為他的客戶丙公司對產物品質不認可,以是乙公司才謝絕付款,但乙公司供應不出產品質量不合格的證據,只是向我們出示了丙公司認為產品質量不合格的書面說明。
跟著與乙公司的交換,咱們得到了此外一個更為重要的信息:丙公司是乙公司的最大客戶。
因而我對乙公司說:如再不付款,我將告狀你!對方漠然。我又說:“我會將你公司連同丙公司一路告狀,將丙公司列為第三人,為了你公司的久遠好處,請當真思量”。
起初,乙公司服軟了,付款。乙公司憂慮將其大客戶丙牽聯其中!
此為小勝,用好交涉,不戰而屈人之兵。
總結:打蛇要打七寸,交涉要抓要害。
二、律師函的威力
律師函實在因此狀師及狀師事務所的名義向對方舉行權力主意,普通被看為訴訟的前奏,律師函不但能夠起到中綴訴訟時效的目標,同時作為一種無效法令催收手段,一般都會引起對方不同程度的重視。本律師在實踐中通過該手段以為當事人追回款項數百萬元。在此,對自己的律師函催收工作做如下小結:
1、律師函不是全能的,普通適用于有必定誠信度的單位或個人。
2、律師函的寄發需求審時度勢,檢察是不是必要,是否適時。
3、律師函要把基礎的法令究竟及主意數額列明,但同時不宜過量的觸及細節,以免因失誤在以后訴訟中讓對方抓住把柄。
4、賦予對方的還款刻日一定要明確,普通有“收到函后幾日內還款”或“幾月幾日還款”兩種方式。普通給對方的刻日不宜太長,以七日以內的期限為多。
5、加蓋狀師事務所公章、并要留下狀師或托付方的聯系方式。
6、不要有侮辱性、情緒性過強的言語。做到言簡意賅。
7、要查明收信方的詳細聯絡方式。
8、最佳經由過程EMS寄發,如案件重大,可以索要回執(多加三元錢)。
9、律師函寄發后,仍要在適宜的機遇同對方舉行相同,必要時當面會談。
10、當機立斷,商議不成武斷起訴。
條約欺騙中,詐騙者的首要目標是騙取對方的條約執行(包孕款、物),為達此目標,詐騙者千方百計地虛擬事實或隱瞞真相,使對方與其簽訂合同并履行合同。通常,詐騙者會在以下幾個方面詐騙對方:
1、在主體上,一是采用捏造證件的手法虛擬不存在的主體(包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是冒用他人的名義。
2、在條約的標的物上,謊稱領有某件或某些物品,尤其是緊俏物品,或聲稱對某物品享有處分權。
3、在履約行動上,用捏造、變造、有效或不克不及兌現的票據或其他結算憑證支付。
4、在履約才能上,采用本人先執行小部分責任的體式格局騙取對方對大部分義務的履行,或通過訂立并履行小額合同樹立誠信形象后再與對方訂立巨額合同進行詐騙。
5、在包管上,應用明知不符合包管前提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的擔保。
另外,詐騙者還大概采用收取定金、預付款后攜款逃竄的手法舉行欺騙,或是在合同條款上設定對方極容易違約的條款,從而在對方違約時收取違約金或賠償金。
1必備人材:懂營業+懂合同
不少企業,尤其是一些中小企業,往往是備齊了營業人材、財政職員。但關于法令人材的看重程度遠遠不夠。很多業務人才對業務流程比較熟悉,但對于法律問題卻缺乏了解,財務人員同樣如此。
在不足法令人材的情況下,公司的運營就有點賭錢的意義了,假如不出問題還好,但是一出問題有可能就是很大的問題。
人材要提前預定啊親:
1、在雇用人材時,注重招聘一些有法律背景的人員
2、活期對公司員工舉行法律培訓
3、外聘法令顧問。
2制訂專門的合同管理制度
一些公司遇到膠葛,卻在整理合同時漏洞百出:
條約找不到了or條約全部是復印件傳真件or光有條約沒有送貨單or光有送貨單沒有條約or條約或送貨單上沒有對方公章或有關職員具名or送貨單上品名不詳or資料殘缺但是卻過了訴訟時效。
涌現如許的縫隙,就容易出現“有理卻打不贏官司”。
條約這件公司謀劃中最首要小事,提前做好防范是必須的:
1、貫徹“專人治理”軌制,從條約的草擬、檢察、對外出具及合同檔案保管,必須要有專人管理。
2、貫徹“原件治理”的軌制,交游的條約及執行資料,要以原件為準繩,非凡情況下如果只能是復印件或傳真件,要以其他形式補充,比如定期對賬或電話業務錄音。
3、貫徹“信息殘缺”軌制,無論是條約內容,仍是送貨單等執行材料的內容,要求必須完整詳細。
4、貫徹“危險防范”軌制,除了在條約對外出具時要舉行嚴峻的危險檢察以外,在合同簽訂后,也要根據履行情況進行風險分析。對于長期債權,還要考慮訴訟時效等風險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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