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原告某空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女士與被告一銷售公司項目部負責人華先生,商討制作“銷售公司經營戰略分析系統軟件”事宜。經過雙方協商商定:由空間公司為銷售公司制作《經營戰略分析系統軟件》(簡稱項目工程),生產費用以市場價格為準,施工工期為半個月。
合同雙方商定后,考慮到銷售公司為大企業,如按常規程序逐級審批后才能開工,將超出工期,為了按時交付項目工程,空間公司遂在未簽署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擅自中止了本公司的其它工作,全面啟動工程制作,并經銷售公司同意委托第三方公司協助完成部分工作。
當項目的總體制作基本完成后,銷售公司請空間公司進行現場演示,經過演示,該項目的主要功能都具備。第二天,銷售公司電話通知空間公司暫停工程的生產。此后,工程沒有重新開工,工程款也沒有支付,空間公司一再要求工程款沒有結果。
2019年,李女士律師了解情況后,鑒于雙方沒有書面合同,未商定明確的工程價款,也沒有竣工驗收等相關證據,建議李女士先通過適當的方法完善有關證據,于是及時提起訴訟解決。接受師的勸告,李女士委托律師代理公司討要工程款。在受委托后,律師以其他方式指導李女士以其他方式收集主要證據,并依法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第一,法院認定原、被告之間實際上存在工程制造合同關系。
第二,經過法庭調查,由于該項目的工程制作并未最終完成,但該項目的整體功能已經基本完成。三是被告單方面通知原告暫停,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原告工程款。最后,在法院主持調解的基礎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在調解生效后十五天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制作工程款項。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解讀
本案件為軟件制造合同糾紛,未簽訂書面合同,未確認工程量,未確定合同價格,并在項目制作中止等不利原告的情況下,原告通過律師指導收集完善相關證據,然后,通過合法的方式確定合同內容,雙方經過數輪博弈,最后由法院主持調解,被告人按照合同約定和實際施工情況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就這一案件而言,主要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一、沒有書面合同,合同是否可以生效
契約和契約形式是兩個概念。契約,是當事人之間成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實質上屬于合意,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
一項合同的成立應包括三個要素:
1、存在兩個或多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是從相反方向相互作出的;
3、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意思表示達成了合意。
契約是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是契約內容的載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1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合同形式的規定與《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基本一致,只是在表述上略有差異。指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能以有形方式體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和其他方式,使所載 內容切實呈現出來,并且可在任何時候都將查用的數據電文作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通過語言來表示訂立的合同。另一些形式,是指當事人沒有采取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沒有明確表示簽訂合同的意思,而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殊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
本案件中,雖未簽訂空間公司的書面合同,但是李女士和華先生分別代表兩家公司的“經營戰略分析系統軟件”達成了一致意見,雙方通信電話,微信,SMS,郵件等能夠證明雙方同意的內容和合同內容,補齊無合同之缺陷;相關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二、一方已履行其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契約形式是合同成立的依據,但不能作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契約成立的實質判斷標準是意思表示達成協議。“意義”是一種形式的問題,是在當事人的內心形成的,是通過書面、口頭或其它形式表現出來的,其實質是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應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無書面合同,無合同書簽字、蓋章或按指印確認合同內容,但當事人一方已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事?實行為,可以顯示雙方合意,應當認定合同成立。由于,由于當事人已履行,合同當然成立了。我國民法第四百九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以合同書的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均簽字、蓋章或按指印期生效。一方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前已履行其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后即成立。
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沒有采取書面形式但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即構成合同。"本案件中,空間公司與銷售公司并未簽訂書面合同,但空間公司為銷售公司制作的項目經過現場演示,經銷售公司認可并確認,整個項目工程的主要功能已完成,應視為空間公司已履行的主要義務,銷售商沒有提出異議的,應視為接受。當事人以事實為依據,證明合同成立,不受未簽署書面合同的影響。上海合同糾紛律師
三、是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終止,不影響合同結算及清理條款的效力
作為一種面向未來的法律關系,合同是否能夠最終得以履行,往往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都面臨著合同無法履行的風險。本合同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之權利與義務終止,并不影響合同結算及清理條款的有效性。第577條基本上沿用了上述規定,而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和義務關系”修改為“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本合同的清算與清理條款,其效力獨立。本合同終止,雙方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但合同中有關清算和清理的條款仍有效。
本案件中,銷售公司在空間公司已基本履行了項目工程的主要義務時,通知空間公司暫停生產,屬單方面阻止合同的繼續履行,應被認為是空間公司已履行,銷售公司無理由不支付工程款,它沒有簽署工程驗收單,也不能否認航天公司沒有工程量和工程成果,應根據合同約定并參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相應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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