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的法律江湖中,有一群被稱為"合同律師"的俠客,他們以法律為劍,為那些在合同解除問題上感到迷茫和無助的人們指點迷津。今天,上海合同糾紛律師要聊的,是一個關于買受方合同解除權的行使的故事,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即使是合同,也不能忽視法律的存在。
基本案情:
原告能源公司向汶上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被告于2020年9月28日簽訂了《銷售合同》,約定由被告提供原告浮選機1臺,濃縮機2臺,沫煤篩10臺,貨款及安裝費總額59.5萬元,被告送到原告公司,運輸費由被告承擔。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支付,被告僅交付浮選機1臺,其他設備未交付,因此起訴。請求:1.解除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2.被告返還支付的貨款47.6萬元,資金占用費和損失10萬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如下:1.解除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留下交付的浮選機,被告返還原告支付的剩余貨款17.61萬元,資金占用費和損失26萬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設備公司辯稱,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能源公司提前違約,后期鋼材漲價導致生產成本增加。并向一審法院提起反訴,要求:1。雙方繼續履行銷售合同;2.某能源公司賠償某設備公司損失10萬元;3.訴訟費等相關費用由反訴被告承擔。
一家能源公司辯稱,一家設備公司只交付了一臺浮選機,首先違約,應駁回其反訴請求。
經審理,法院發現,2020年9月2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銷售合同》,購買了1臺浮選機、2臺濃縮機、10臺泡沫煤篩、11.1萬元安裝費、59.5萬元設備價格和安裝費;并同意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生效后,買方應先支付設備款40%,設備生產生產交付前支付40%,安裝試驗機正常后支付20%。從買方付款之日起,工期約為25天。同日,某能源公司支付23.8萬元,后三次支付23.8萬元;2021年4月14日,某設備公司將一臺浮選機交付給某能源公司,其余設備未交付。雙方發生爭議,某能源公司向法院起訴。
裁判要旨: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條規定: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解除。但是,如果標的物的價值因與其他物體的分離而顯著受損,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時,合同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遵守綠色原則,充分發揮物體的效率,充分利用有限的資源。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部分標的物未履行,買受人要求部分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汶上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民事判決:
一、解除雙方簽訂的工業品銷售合同;
二、被告某設備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5日內返還原告某能源公司47.6萬元及相應資金占用損失;
三、原告某能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5日內返還被告某設備公司一臺浮選機;
四、駁回原告能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被告某設備公司的反訴請求。
判決后,某能源公司提起上訴。
2021年12月15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
一、保持山東省汶上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一、五項;
二、汶上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撤銷第二、三、四項;
三、被上訴人某設備公司應當在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返還上訴人某能源公司貨款176044.9元及相應資金占用損失。
四、駁回上訴人能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就是上海合同糾紛律師就這個案例給大家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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