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0年4月15日韋某和寇某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轉讓定金協議書,約定賣方寇某將某小區的一套商品房以92萬元的價格賣給買方韋某,定金10萬元,其余房款要在2010年4月30日前次性付清。協議還約定,買方若不履行合同,則定金不退;而賣方不履行合同,則要加倍退還給買方定金。簽訂協議當天韋某支付了定金10萬元。2010年4月17日,國家房產新政出臺。某以自己非本地居民,無法辦理按揭為由,稱買房錢不夠了,要求賣方寇某退還10萬元定金。買方認為,自已遇上房產新政屬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可以免責,賣方應該退還金。而賣方卻認為,買方的訴求毫無依據,拒絕退還定金。
那么,“新政”是否屬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呢? 下面就讓上海合同律師帶您一同來了解。
律師解析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后,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房地產市場是一種存在一定風險的市場,政府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是為了平抑市場波動的正常舉措,并且在現代經濟社會,政府調控行為非常頻繁。所以,不能把政府對市場進行調控的這種“新政”作為不可抗力。
索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上海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