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訂金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超出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下邊上海合同律師為您解釋關于合同定金。
裁判主旨
預付款項由當事人商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案情簡介
為了購買五十萬個口罩,張某文和張某強達成一致。22020年1月22日,微信、支付寶、手機銀行等軟件轉帳,以及通過廈門金勝佳工貿有限公司賬戶轉帳的方式,向張某強支付50萬元。在張某強收到上述款項后,沒有按約定將口罩交付給張某文。之后張某強分別于2020年1月24日、2月13日將上述款項退回張某文及廈門金勝佳工貿有限公司賬戶。明年1月4日,張某文來到本院。
法院認定
此案中,張某文向張某強購買口罩,張某文于2020年1月22日向張某強支付定金10萬元,在當日,張某強出具“收條”后,對收到的張某文定金100,000元予以確認,“收條”除載明定金金額為50萬元外,另外,對于口罩的單價、數量等內容做出約定,符合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雙方應被視為在某一口罩買賣上達成了一致,當事人當事人適格,意思真實,且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合法有效。根據協議,各方應當充分履行各自的義務。收條出具后,張某文依《收條》約定,再向張某強支付定金40萬元,貨款10萬元,張某文定金50萬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16條第二款,“定金的數額,應當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如果定金數額超過或少于約定金額,則視為改變約定定金數額。在這起案件中,買賣面罩共50萬件(4元/件),標的額200萬元。在此基礎上,雙方同意,定金金額不得超過40萬元(200萬元×20%),對于超過部分100,000元(500,000-400,000)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因此,本院確定案件所涉口罩銷售合同定金為40萬元,對超過10萬元定金可視為預付款。
張先生依約向張某強支付了一筆定金40萬元,張某強未依約定將口罩交付給張某文,使張某文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張某強應雙倍返還定金80萬元,除張某強已返還張某文部分外,根據法律,張某強還應當依法退還張某文定金40萬元(80萬-40萬)。
由于張某文向張某退還的數額為60萬元(其中的定金40萬元,其他20萬元應視為退還貨款)沒有異議。為此,張某文要求張某強返還定金40萬元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法庭裁決
對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作出以下判決:
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張某文應返還張某文的40萬元。
如不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53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例受理費7300元,費用減半計3650元,由張某強負擔。上海合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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