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如果協議離婚,在簽署離婚協議前,雙方既要做好充足的心理準備,也要對協議中涉及的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考慮周全,協議一旦簽了并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了,就會產生法律效應,但是一方如果對協議離婚財產的分割后悔,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變更嗎?下面由上海知名離婚律師給大家詳細講解一下。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合作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進行分割技術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對于法院認為應當受理。接下來就是我們就通過分析具體教學案例來具體地了解學生一下。
案例:
劉先生和張先生原來的關系,因為感情離婚協議于2011年1月,協議期間原以張先生的名義登記結婚,擁有兩套房子,子女由劉先生監護。離婚后張某長時間沒有給劉辦理移交手續,劉無奈之下委托團隊律師代理此案。
法律分析:
劉與張某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并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強制執行性,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能拿著離婚協議,直接去法院的執行庭申請執行。有一個很典型的事情,經常有當事人來我們辦公室跟我說:”魏律師,離婚協議的執行法院怎么辦?"
其實是當事人混淆了其中的關系,離婚協議生效并不等于沒有法律制度賦予了可強制措施執行性,如果發現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應起訴到法院工作要求我們繼續積極履行,法院的判決下來后,才可申請執行庭強制企業執行。本律師根據通過以上數據分析研究代理劉某起訴要求張某繼續履行離婚協議。
庭審期間,張淳總裁認為,他和劉某在婚后只購置了兩套房子,而且在離婚協議中都把房子給了劉某,這違反了公平原則,離婚協議應予撤銷,不再履行。
律師認為:
1、根據《婚姻法》第二次解釋第九條的規定,離婚后一年內,男女雙方違反財產分割協議,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有欺詐、脅迫行為,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而在我們整個庭審活動過程中劉某并未發展提供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其在訂立財產進行分割協議時存在一些欺詐、脅迫等情形,所以其技術要求設計變更或撤銷于法無據。同時張某提出問題變更撤銷離婚協議時已經超過了1年的時限,《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1年應為除斥期間,非訴訟時效。人民對于法院不應受理。
2.劉某和張某的離婚協議并不公平,雖然劉某有兩棟分開的房子,但他的孩子都是由劉某撫養的,所以這兩棟房子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劉某的照顧和補償。
最終法院判決張某繼續履行離婚協議,與劉辦理房屋轉讓手續。現在劉已經完成了相關的轉會手續。
律師點評:
現在離婚后財產糾紛的案件越來越多。不排除有些當事人本身在離婚的時候比較沖動,沒有想清楚。但是,生效的離婚協議很難撤銷。所以簽離婚協議一定要慎重,要對雙方負責。
相關法律法規:
《婚姻法》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合同約定婚姻家庭關系企業存續期間學習所得的財產歸各自國家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面對工作等付出時間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可以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及時予以保護補償。
第九條在離婚協議達成后一年內,男女在財產分割問題上有違約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請求。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上述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所了解,相信你對此已有基本的認識,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其他的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上海知名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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