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指有配頭又與別人成親或許明知別人有配頭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在我國重婚罪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重婚罪是怎么取證的呢?上海知名離婚律師下文為您介紹。
1、重婚行動包括哪些?
事實上,依據法律實際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頭掛號成親,與別人又掛號成親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頭的人又與別人掛號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頭掛號成親,與別人沒有掛號卻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頭和別人都未掛號成親,但與配頭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頭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配合生存,后又與他人登記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頭,但明知對方有配頭而與已登記成親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2、重婚罪的認定需求供應哪些證據?
重婚罪的自訴人要提起自訴,最首要的是采集證據,證實對方與別人確鑿在外以夫妻名義生存。要證實對方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要靠自己搜集證據,收集的證據可以包括:
(1)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實,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別人配合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
(2)對方與別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存的居住地的附近群眾的證明。
在外以夫妻名義配合生存平日要達到必定時候,一般認為是三個月;另外,主要需要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證明,這是很重要的。
在起訴重婚罪的訴訟中,匯集證據是異常首要的,不然,雙方只構成同居關系,而不構成重婚罪。
3、重婚罪怎么樣取證?
(1)不要隨意馬虎打草驚蛇
生存中一旦發明一方有與其別人同居生存的跡象,普通來講,都市異常的憤慨,也會難以操縱本人的感情,因而便與其大吵大鬧,然而如許做的效果往往不盡如人意,還時常會適得其反。生氣,氣憤是完全應當有的表現,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理解終究是理解,實際上這樣做的結果并不好,你的幾次吵鬧是很難起到實質性作用的。
(2)明察暗訪其寓居生存的場所
要認定重婚最首要的一點是與別人同居生存,是以同居的地址是異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才能有進一步的婚姻調查取證。
(3)必定要與重婚者生存場所周圍的人搞好關系
肯定重婚者是不是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不是以夫妻名義與別人同居生存,而這些又需求有人對此賦予認可,哪些人的認可最好呢?當然是在其生存場合鄰近同時與其又經常有交游的人!是以這些人的話(認可)是絕對不克不及缺少的重要的證據。而要想讓他們說話,就必須與他們搞好關系,至于如何去搞好關系,否則你就很難從他們的口中掏出任何有價值的話。
(4)挽勸知情人作證
(5)報警,請警方予以考察。
重婚罪所稱的另外的婚姻可以是法律婚姻,還可以是事實婚姻,所以受害的一方懷疑并起訴至法院的話,若沒有婚姻登記等較為直接的證據證明,都將直接影響認定重婚罪。不過,取證時若有較大困難的,建議可以在必要時找個上海知名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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