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榮以個人名義向中國銀行某分行申領信用卡,因拖欠信用卡卡項未還,中國銀行某分行起訴要求林某榮與其配偶林某群共同還款。林某群主張其對林某榮申領信用卡并不知情,且根據涉案信用卡消費流水顯示,林某榮每月的刷卡消費基本上是用于自己購買奢侈品的消費,明顯超過家庭生活日常生活所需費用。上海律師咨詢網來講講相關的情況。
法院認為,這筆貸款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從銀行提供的信用卡欠款細節來看,法院認為,有大量消費,明顯超過了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林明確表示不知情,不予證實,同時銀行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債務用于被告及其妻子的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或經夫妻雙方同意。因此,林不必承擔這筆債務。
總結:從“滿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角度出發,考慮家庭的實際生活狀況,當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且主要用于購買自己的奢侈品,而另一方未確認債務時,該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后,孫起訴法院合法分居婚后共同債務,包括信用卡債務、網上貸款欠款約28萬元。俞辯稱,孫并不知道婚姻存續期間每筆貸款的目的,而且孫的貸款是個人的奢侈行為,不是為了讓這對夫婦住在一起。
法院進行最終可以認定,從孫某提交的支付寶和微信的消費市場情況看,該部分花銷基本都是屬于我們日常學習生活以及消費,未有明顯存在不合理的大額花銷,且不僅僅是其個人的消費教育支出,也包括了于某及其婚生子的共同發展消費,從正常的家庭社會生活工作負擔、風俗文化習慣培養等方面具有綜合能力分析。
同時需要考慮到孫某婚后生育期間,無工資業務收入,孩子剛出生花銷較大的實際使用情況應參照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國內消費性支出按三個人信息計算為宜,同時也是考慮到孫某主張的債務中包括其婚前個人信用卡欠款及后續的利息,故本院酌定債務融資總額本息按照16萬元計算,由孫某、于某1各承擔一半。
在本案中,審理法院可以通過研究分析企業借款資金流向,認定孫某的支出管理主要包括用于家庭經濟共同發展消費,并結合孫某婚后生育期間,無工資收入,孩子剛出生花銷較大的情況,綜合認定以及相關資產負債并未超出“家庭學生日常學習生活方式需要”。同時,審理法院將一方家事代理的額度按照當地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進行量化的做法值得我們參考。
由于信用卡透支,徐被一家農村商業銀行起訴及時還款,而農村商業銀行要求他的配偶承擔連帶責任。戴聲稱,該案發生在夫妻分居期間,加上貸款金額,明顯超出了家庭生活的日常需要。此外,從資金流向來看,案中借款沒有轉移給上訴人,也沒有食品、衣服、交通、日用品等消費支出的記錄,徐某多次將借款轉移給母親孫某,法院應全面審查借款是否超過“家庭生活費用”。
一審、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部分款項用于償還富農卡借款或支付富農卡借款產生的利息。同時,結合孫某幫助徐某、戴某承攬家庭事務并通過其他賬戶償還徐某,徐某將該款項用于戴某公司經營使用的情況分析,認定該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徐某、戴某雙方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在本案中,審理法院重點發展考慮銀行借款的去向,并結合企業雙方當事人對該借款用途的陳述、二被告夫妻之間關系存續期間的負債經營情況、借款發生金額、當地社會經濟管理水平及交易行為習慣等因素影響進行分析綜合認定。
隨著大眾家庭生活水平的顯著提高,很多家庭習慣于以分期、預支的方式進行消費,司法實踐中也普遍接受借貸之債也可以成為“滿足家庭生活所需”的債務。
關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定義,司法實踐主要是采取量的標準和使用的標準。在數額方面,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正確審理婚內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為例,浙江省高級法律(2018年)第89號規定,“同一債權人的單項債務或債務金額為20萬元(含此金額)”,可以由法院查明為“家庭日常債務需要”的考慮因素之一。
上海律師咨詢網認為,國內機構的數額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小額索賠的規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數額計算標準為平均年工資的30% 以下。與案件4一樣,初審法院根據當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情況,定量參考日常家庭代理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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