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實際講來既是一種權利,也可以說成是一種義務,主要針對的是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確定監護權的時候應該考慮一些什么因素呢?今天上海撫養權律師就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
1. 在確定監護權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1)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離婚一方,必須從子女的個人性格、能力、職業地位以及與子女的關系等方面,照顧好子女(特別是年幼的子女,最好是親自照顧),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就物質條件和精神支持而言,更應該重視對孩子的精神和精神支持。
(2)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應考慮自己子女監護權行使的決定一個能使學生子女由于目前企業以及中國未來的教育、發展可以獲得通過一致性。因此,在父母雙方均與子女有良好社會關系的情況下,應考慮子女迄今為止大都與父母何方共同學習生活。
(3)考慮到兒童的意愿以及兒童的年齡和性別。 必須指出的是,一般來說,兒童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齡和動機而異,當父母中的一方對兒童的意愿有很大影響時,法院應測試兒童的意愿。
2.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缺乏監護能力,誰是其監護人?
(1)祖父母;
(2)兄,姐;
(3)關系發展密切的其他國家親屬,朋友愿意自己承擔監護管理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企業單位工作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健康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企業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管理委員會或村民學習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及時提請人民法院進行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相關要求我們法院工作作出裁決。
法院將上述命令作為指定的監護,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的,優先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死亡的,由未成年人的兄弟姐妹擔任監護人等。 但是,前次裁定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者明顯不利于監護人的,法院可以在下一次裁定中選擇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確定監護。沒有監護人的,由其父親、母親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3.關于做監護人有爭議怎么辦?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企業單位工作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管理委員會、村民學習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由人民法院進行裁決。沒有通過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審計單位產品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健康委員會、村民發展委員會或者民政相關部門擔任監護人。當然,未成年人的父母亦可用遺囑的方式為未成年人指定上述研究人員中的某人或上述技術人員知識以外更多的人擔任監護人。只要該項遺囑具有國家法律制度效力,這種方法指定應受到我國法律環境保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不能監護的,監護人是能夠監護下列人員的人: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 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經未成年人父親、母親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員會同意。
國家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民法總則》當中也是專門設立了獨立的一章對此問題進行闡述,您可以翻閱相關法條進行查詢。當然如果在這個問題上您還有什么疑惑的話,上海撫養權律師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前來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