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想要成為合格的收養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年齡上有無要求?對家庭條件是否有要求?很多人都不了解收養法上是怎么規定的,現在,上海撫養權糾紛律師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哪些條件。
【法律規定】
《收養法》第六條 【收養人的前提】
收養人應該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要點分析】
作為收養人應該符合下列要求:
(1)沒有子女
作為收養人的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無生育能力而沒有子女,或者不愿生育而沒有子女,或者所生子女已經死亡,或者作為收養人的無配偶者沒有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這一規定源于憲法和婚姻法關于計劃生育的要求。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作出這-要求,是為了保證被收養人能夠得到成長所必要的較為良好的環境。首先,收養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正常的辯別事物和處理問題的能力。其次,收養人應當具有撫養被收養人的物質條件。再次,收養人應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能為被收養人提供成長所需的條件。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即收養人沒有精神疾病和其他嚴重疾病。
這是由收養的性質決定的。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方患有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應當從整體上考察是否能為被收養人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
(4)年滿30周歲。
這是根據收養關系是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設定父母子女關系這一基本目的而作出的規定。這個最低年齡限制,是對收養夫妻雙方和無配偶者的共同要求。這一年齡的確定,參考了我國的自然條件、社會因素和倫理要求,同時也考慮到收養人能夠有足夠的精力和經濟來源撫養教育被收養人。我國法律雖然沒有對收養人的年齡上限作出規定,但實踐中仍應考慮收養人年齡過高的不利因素,在作出決定時盡量有利于被收養人的成長。
(5)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6) 一般只能收養1名子女。
如果是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
需要指出的是,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知識都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上海撫養權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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