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松江律師講俊某馳向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起訴稱,2021年01月07日12時30分許,建某輝駕駛某滬A牌號小型轎車沿上海市松江區津六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利三路路口處時,因闖紅燈,與沿利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津六路路口的俊某馳駕駛的某滬E牌號小型轎車相撞,俊某馳和建某輝受傷,兩車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上海市松江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建某輝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查詢建某輝駕駛的某滬A牌號小型轎車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俊某馳因與建某輝、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協商未果,特訴請:一、依法判令建某輝、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中心支公司賠償俊某馳施救費390元、車輛損失67840元、鑒定費3000元,共計71230元。以上費用由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優先賠償;二、本案訴訟費由建某輝、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中心支公司承擔。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01月07日12時30分許,建某輝駕駛某滬A牌號小型轎車沿上海市松江區津六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利三路路口處時,因闖紅燈,與沿利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津六路路口的俊某馳駕駛的某滬E牌號小型轎車相撞,俊某馳和建某輝受傷,兩車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上海市松江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建某輝在本次事故中負全責,俊某馳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某滬A牌號小型轎車車主已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50萬及不計免賠險。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首先由交強險在其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在交強險賠償之后,不足部分由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仍然不足或者未投保商業三者險的,由相應的責任主體承擔剩余的侵權責任。
裁判結果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俊某馳車輛損失67840元、施救費390元,合計68230元;二、建某輝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俊某馳鑒定費3000元。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松江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海市松江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機動車所有人對于自己的機動車,都應當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同時還可以投保相應的機動車商業保險。當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被侵權人同時請求保險人和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時,承擔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的順序為:
(一)機動車強制保險。機動車強制保險人承擔第一順位保險責任,由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二)強制保險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保險承擔。機動車商業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為第二順位責任,對機動車強制保險限額范圍賠償不足的部分,商業保險人按照商業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承擔賠償責任。
(三)商業保險賠償仍然不足的部分,或者未投保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凡是商業保險也不能理賠的部分,就由應當承擔責任的機動車一方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予以賠償,按照相關的責任形式及規則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根據上海市松江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建某輝在本次事故中負全責,俊某馳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建某輝駕駛的某滬A牌號小型轎車已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俊某馳的損失由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中心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其余部分由建某輝賠償。
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文章引自: 中國裁判文書網 上海松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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