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郭某將自己的小轎車借出給楊某,楊某并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郭某見了情面,也沒有對此進行審查,于是將自己的車借給楊某。
犯罪當日,楊某駕駛這輛貨車,超速行駛,當時于某某正坐在楊某駕駛的小轎車里。因不懂路面情況,行車速度太快,楊某駕車撞到路邊一棵樹,引發了交通事故,導致了于某某死亡。
楊某負了交通警察部門的全部責任。
最后法院審理認為,郭某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出借機動車時,應當審查駕駛人的駕駛資格,不把車輛交給未取得駕駛證的人員駕駛,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考慮車主郭某某的過錯程度,郭某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分析
平時生活中,難免會遇到親友借車的情況,那么借出后發生車禍,車主是否要賠償?要害的是車主是否有過錯。
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對此作出規定?由于租賃物、借車等情況,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法條規定,借出車輛后發生的交通事故,一般由機動車使用人,即實際駕駛車輛的人負責。但若存在任何過錯,則應負賠償責任。
怎樣判定有罪呢?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釋
第1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有缺陷,并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
(二)已知或應當知悉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者;
(三)知道或應當知道駕駛員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或患疾病而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等疾病而不能駕駛機動車;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遇到下列情況時,請堅決地對借車人說“不”
1.汽車有缺陷,不得借出。
2.駕駛員無相應的駕駛資格,不得出借。
3.駕車者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或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等不能駕駛的,不得借車。
如遇交通事故,則由業主負責。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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