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2020年7月2日凌晨,出租車司機周某在營業時被一輛寶馬車追尾。因車輛受損、乘客受傷,周某隨即報警。周某稱寶馬車上下來一男(圖某)一女(楊某),兩人均有酒氣。
民警到達現場后,楊某和圖某先謊稱是他人駕駛車輛,后圖某對醉酒駕車的事實供認不諱。圖某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91mg/100ml,經檢驗,其靜脈血中檢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為141.5/100ml;楊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11.7mg/100ml。經認定,圖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圖某賠償了周某等人的經濟損失后,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而楊某沒有駕駛機動車,為何也構成危險駕駛罪?本案裁決依據的是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論。
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楊某在明知同案人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小型轎車交由同案人駕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在司法實踐中,共同故意犯罪的證據標準一般要從嚴把握。如果本案中楊某主觀上不知道同案人飲酒,客觀上也沒有主動將自己的車交由同案人駕駛,則不能認定其構成危險駕駛罪。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提示
除上述情形外,下列行為也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
1、行為人明知他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未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機動車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飲酒,指使、教唆、脅迫、命令他人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3、機動車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上海交通事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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