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專業律師 根據公安部數據,2019年全國新注冊機動車3214萬輛,機動車保有量3.48億輛,其中新注冊車輛2578萬輛,新增機動車2.6億輛,機動車保有量4.35億輛,機動車保有量3.97億輛。大量的數據充分說明,機動車交通事故日益嚴重,交通管理已成為一大難題,尤其是肇事逃逸的危害性更大,交警部門通過制定更完善、更嚴格的交通法規來應對目前的現狀,從而對肇事逃逸的性質進行更嚴厲、更明確的界定。實際上,對于肇事逃逸的處罰要重一點,群眾的安全也就意味著多了一個保障。
撞車逃逸如何處罰?
在認定屬于肇事逃逸,如事故中無人員重傷或死亡時,逃逸的駕駛員應承擔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責任,但不應構成交通肇事罪。
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尚未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至2000元的罰款,并處15日以下拘留,記12分。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但不逃逸的,將吊銷駕駛證并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逃逸的,除追究刑事責任外,將終身不得取得駕駛證。
四、交通事故后逃逸或其他特別惡劣情節(包括:①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②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③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六十萬元以上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種逃逸不確定情形。
一、事故雙方對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沒有爭議,在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等相關資料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已達成一致意見后,一方反悔并報案,另一方不算肇事逃逸。
二、如果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傷者,在顯示車輛及位置后駕車前往請求救助或報案,不算肇事逃逸。
三、當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往醫院后,因傷員醫療費用的籌集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暫時離開醫院時,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等資料,經傷者家屬同意離開,不算肇事逃逸。
四、事故當事人因傷勢需要救治而未及時報案,而是采用先將傷者送醫院的方法也不算是肇事逃逸。
有證據證明不知道或者不能發現事故發生時駕車離開現場的,也不算肇事逃逸。
六、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未經協商支付賠償金明顯不足,且無人員傷亡,在留證后有特殊原因需要離開現場的,不算肇事逃逸。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肇事車輛逃逸,保險公司并不承擔保險責任,車主需承擔全部賠償費用。如賠償金額超過數萬或數十萬,而又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則該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根據規定,逃逸車輛的保險費應在次年上浮。
如何正確處理這一事故?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的規定:
交通事故發生后,駕駛員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駕駛員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于傷員轉移到現場后,應標明位置。乘坐人員、過路車司機、過路車行人應當給予協助。
如果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異議,則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如果不立即撤離現場,應當立即報告當事交警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發生在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只造成輕微的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當事人應當撤離現場,協商處理。
如遇肇事逃逸行為,依照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的目擊者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
擴充信息:
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㈡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具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我國刑法理論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因此,對交通肇事罪的四個構成要件的性質還需進一步論述。也就是說,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的判斷標準是犯罪構成。
關于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規定了三種不同的刑事級別(量刑檔次):
犯有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逃跑致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判十五年以下者為少數)。
一是發生重大事故;
因此,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這里所說的“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是指下列情況之一:
造成一人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造成三人以上死亡,并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駕駛機動車或吸食毒品;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
(3)故意駕駛未配備安全裝置或安全部件失效的機動車輛;
(4)明知是無牌或報廢機動車而駕駛的;
(5)駕車嚴重超載;
(6)逃離事故現場以逃避法律追究。
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其它特殊惡劣情節,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死亡2人或重傷5人以上的,負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責任;
死亡6人以上,并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的;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33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判十五年以下者為少數)。
上海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專業律師 六、交通肇事后,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從事故現場拖走后,隱瞞真相或放任不管,致使被害人無法獲得救助,造成被害人死亡或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來源:Tun交通)
保險責任范圍內無論什么原因造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