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的李退學后來到一家餐館當洗碗工。有一天,在工作時間,李某甚至因為瑣事與工友劉某英發生了爭執。他們先是吵架,然后扭打在一個地方。其他聽到聲音的工人很快就把他們拉開了。但隨后李某開始呼吸急促,暈倒在洗碗池旁。工人們迅速撥打急救電話,將李送往醫院搶救,但沒有人預料到,不到一個小時后,李因搶救無效被確認死亡。李的父母老張和他的妻子都很難過。他們得知事情發生后,認定劉是殺害兒子的兇手,并迅速向公安機關報案。人命關天,公安機關立即立案偵查。但令調查人員困惑的是,通過調查,他們發現劉和李之間的斗爭非常輕微,根據常識,這場斗爭不會導致死亡的嚴重后果。為查明李某連的死因,偵查機關對李某連的尸體進行了檢查。鑒定結論顯示,李連身只有三處輕傷,根本不致命。
法醫進一步鑒定,終于查明了死因——李某連屬于胸腺淋巴體質猝死。胸腺淋巴體質是一種特殊的體質,其主要特征是胸腺肥大和全身淋巴組織增生。有這種制度的人通常很瘦,身體脆弱,抵抗力差。他們可能會因為興奮、恐慌或輕微的外力,甚至像疫苗注射和抽血這樣的輕微刺激而猝死。這種體質很少見。事發前,李和父母家人都不知道他屬于特殊體質,工人當然更不知道。但正是這種特殊的體質,使李某在與工友爭吵打斗后,受到刺激,猝死。至此,李某連的死因真相大白。經調查,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在查明李連死因的基礎上,認為劉的行為屬于一般毆打行為,無故意傷害,主觀上無法預見李連的特殊體質和死亡結果,無過錯,不構成犯罪;最后決定不起訴劉。雖然劉某英不必承擔刑事責任,但老張的妻子認為兒子在工作中死亡應該被視為工傷,所以他們要求兒子的餐飲公司為兒子申報工傷并申請工傷賠償。但餐飲公司回復老張夫婦,李連15歲,還是未成年人,根本不能繳納工傷保險,哪里可以得到保險賠償!長寧區中山公園律師認為,李某連在工作中死亡,即使不繳納工傷保險,餐飲公司也應對李某連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協商無果,老張夫婦狀告餐飲公司。案件經過仲裁程序和一審程序,上訴到了王法官手中,經過梳理案情,王法官發現本案面臨很多問題。
Q1·李某連與餐飲公司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對此,王法官給出了否定的答案,原因就在于李某連的年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為保護未成年人特別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也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也明確,勞動者不符合上述主體資格的,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本案中,李某連是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所以他和餐飲公司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
Q2·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就意味著餐飲公司不需要承擔責任了呢?
其實不然,長寧區律師認為,餐飲公司招錄年僅15歲的李某連,屬于使用童工,是一種嚴重的非法用工。使用童工不僅違法,并且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說都面臨著重大的法律風險,不能正常繳納工傷保險,就是其中一個重要隱患。本案中,餐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沒有嚴格執行勞動法律制度,非法招用童工,就給悲劇的發生埋下了禍根。那么在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又沒有正常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童工因工死亡,還能得到賠償嗎?對此《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地對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Q3·按照工傷保險的規定,李某連的死亡情形是否符合工傷的認定標準,屬于因工死亡呢?
簡單說,工傷是指傷害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原則上,應當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本案中,李某連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但是與工友打斗后因自身疾病導致死亡的,并不符合“因工作原因”死亡的標準,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而李某連是在病發1小時之內死亡的,符合視同工傷的標準,所以應該獲得工亡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餐飲公司向老張夫婦支付一次性賠償金75萬余元。
案件至此結束了,卻讓人感慨良多,公司非法使用童工,最終以高額賠償為此買單。反觀老張夫婦,在兒子本該讀書的大好年紀,沒有盡到監護職責,最終白發人送黑發人,最令人心痛的是李某連,花樣年紀,命赴黃泉,代價沉重,讓人警醒。 上海長寧區勞動法免費咨詢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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