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完善,對于弱勢群體的保護力度也逐步加大。然而,在實際生活中,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的問題仍然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卻明確規定:“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僅限于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這一規定引發了許多爭議和疑惑,本文上海律師將圍繞該問題展開探討。
一、《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涵義
《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僅限于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這一規定的出臺,主要是為了避免侵權人在支付賠償費用時,過度依賴于被害人的家庭成員承擔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用。從某種程度上,這一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保障了被害人的家庭成員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因非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受害人死亡或者人身損害喪失勞動能力,其配偶、子女、父母、贍養人需要承擔贍養費用的,應當由侵權人在賠償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上海地區的司法實踐
在上海地區,關于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的具體適用情況,法院的判例和司法實踐也在不斷發展和完善。在一些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法院在判決中對被扶養人的適用范圍進行了進一步的解釋和規范。例如,2017年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中,法院認為受害人死亡前向被告提出了贍養申請,并在受害人死亡后一直為被告提供贍養,被告也從未表示不接受贍養,因此被告作為受害人的父親,應當承擔被扶養人的贍養費用。
此案表明,在上海地區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不僅會考慮被扶養人是否實際扶養過死者或殘者,還會考慮被扶養人是否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情況下,是否有另外的親屬或被告方能夠承擔贍養費用。
三、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因非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受害人死亡或者人身損害喪失勞動能力,其配偶、子女、父母、贍養人需要承擔贍養費用的,應當由侵權人在賠償范圍內予以賠償。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僅限于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四、結論
總的來說,盡管《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被扶養人的適用范圍,但是在實踐中,該規定的具體適用情況仍然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在上海地區的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根據被扶養人的實際情況,例如是否實際扶養過死者或殘者、是否有其他生活來源以及是否有親屬或被告方能夠承擔贍養費用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以確定是否應該由被告方承擔贍養費用。因此,對于被害人的家庭成員來說,在遇到類似問題時,需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對于侵權責任案件中的贍養費用的計算問題,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金包括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其中護理費是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導致的必要護理費用。因此,贍養費用的計算也需要綜合考慮被扶養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其生活水平、所需護理費用等因素。
總而言之,對于《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其適用范圍是有限的,僅限于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但是在具體案件中,法院會根據被扶養人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考慮,以確定是否應該由被告方承擔贍養費用,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贍養費用的具體計算。
在實踐中,被害人的家庭成員應該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上海律師認為,侵權責任案件中的贍養費用問題也需要引起廣大公眾的關注,相關部門應加強對該問題的監管和管理,確保被扶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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