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確的所有人,則應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對物的合法所有權,也不能通過埋藏行為而取得對埋藏的物的所有權;如果這些物有所有人;則應返還給所有人,沒有所有人則為埋藏物。
(2)埋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顯而易見性,否則,就屬于遺失物。
(3)埋藏物一般是動產,不動產一般不發生埋藏問題。
三、埋藏物發現后的歸屬規則
關于其所有權的確定,各國立法主要采取三種方式:
(1)由發現者取得所有權;或在他人土地內發現埋藏物的,其所有權的一半屬于發現人,一半屬于土地所有人。法國、德國、日本民法即采此規定。
(2)歸發現地點的土地或動產所有人所有,發現人有請求相當報酬的權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