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民法典》第106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或遺囑自主決定無償捐獻自己的器官或遺體!若死者生前未表示不捐獻其器官或遺體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
(2)如果本人尚未死亡的,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理。
(3)如果本人已經死亡的,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按照故意毀壞尸體罪處罰,依法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非法買賣人體器官及遺體的行為亦屬于違法行為,從民法角度來看,屬于行為無效;從刑法角度來看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論處,依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除此之外,我國法律還規定了盜竊、侮辱、尸骨、骨灰的行為亦屬于犯罪行為,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