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
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歸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貿易登記證實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實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
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去來信函等。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具體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
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存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需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前提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前提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用度,如確有難題,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6、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聽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