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歸納了專利詐騙等嚴重違法行為的常見方式:一是假借國家部門、全國性組織或國際組織的名義從事專利評獎、專利轉讓,從中收取費用進行詐騙活動。例如,以“國家科技成果獎勵委員會、國家榮譽評審委員會”名義,向專利發明人發出“國家專利技術優秀發明獎、國家科技最佳成果進步獎”的獲獎通知書,收取評審費和工本費,進行詐騙的行為。二是冒充國內外合法組織的名義,以舉辦博覽會等形式許諾參展項目獲獎等,騙取參展費。三是謊稱專利項目被收錄到優秀項目匯編,或假借出版發明人名人錄,騙取出書費。
會議認為,專利詐騙等嚴重違法行為,主要是利用專利文獻公告或專利信息系統獲取發明人地址等信息,利用信件、網站等方式,以獲獎、技術許可等虛假信息引誘專利權人,牟取非法利益。此類案件具有以下特點:一是不法分子作案手段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不法分子一般采用信件形式,寄送至外省發明人,所謂的“獲獎通知”中的聯系地址和聯系人不真實,不法分子流竄性大,非常不利于案件偵破。二是單個案件詐騙金額達不到公安機構立案標準。單個案件詐騙金額一般為幾百元,達不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發明人在受騙后,也因為金額不大,不愿跨省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