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公安機關吸毒檢測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吸毒檢測是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生物醫學檢測,為公安機關認定吸毒行為提供科學依據的活動。
吸毒檢測的對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員,被決定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被公安機關責令接受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的人員,以及戒毒康復場所內的戒毒康復人員。
第三條吸毒檢測分為現場檢測、實驗室檢測、實驗室復檢。
第四條現場檢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進行。
實驗室檢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取得檢驗鑒定機構資格的實驗室或者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
實驗室復檢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取得檢驗鑒定機構資格的實驗室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