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的立案標準是5000元,故意損壞他人財物700元的情形,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的規定,對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罰分以下兩個幅度:
1、犯本罪情節一般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法第275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